Re: [問題] 業績獎金可以不申報6%勞退?
原文43
第一、定義
基本上這種東西要先定義你的獎金是否為勞務對價關係?
以往會用經常性給予跟恩惠性給予來作為區別
近年來比較多的民事判例會改用勞務對價
簡單來說約定好的月薪或是業績達標獎金
這種就是因為你付出的勞務達成的對價關係
就是屬於經常性給予就是工資
是工資自然要計入勞保/健保/勞退/職保申報級距
至於公司賺大錢或是老闆看你很爽給你的獎金
這個獎金才屬於恩惠性給予是不需要計入以上投保級距的
取而代之的是全年度受領的獎金超過月投保金額的4倍差距
再乘上2.11%要去繳納補充保費(代號62)
-
第二、調整時機
現階段勞保條例只粗淺規定雇主一年最少調整兩次投保級距
當然啦你都沒有調整到月薪資總額就不調整
但同時雇主要按每月、按每季去調整申報都適法
「注意,是適法,沒說特殊狀況不這樣調就違法,顆顆」
這邊就有漏洞1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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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資總額的計算方式就是近三個月的月薪資平均
「勞保局說明,員工每月薪資總額如因加班費、各項獎金、津貼或其他給與而不固定
時,投保單位應檢視員工月薪資總額變動情況,至少於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按其最近3
個月平均薪資總額,覈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亦可以隨時按員工最近3個月平均薪資總額
申報調整。又調整後的月投保薪資,均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次月1日起生效。」
近三個月到底是哪三個月?有沒有包含申報調整該月?
抱歉,沒寫清楚,勞保局不管
這邊就有漏洞2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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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jos: 不算,按“月”發放的業績獎金才是
pujos: 經常性薪資的基本單位是“月”
pujos: 現在的認定方式基本上跟獎金、津貼名稱關係不太大,按月的
pujos: 基本上全認(除了出勤外),只看你按什麼時間點分
業績獎金如果認列為勞務對價屬於工資
那就一定會在某幾個月份發放
發放後如果月薪資總額調整了
就是要依據勞保條例去調整投保薪資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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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auhal: 浮動的季獎金沒辦法做
Klauhal: 勞保要固定薪水的總額
cityhunter04: 你又不是每個月的獎金,怎麼算?
mmedama: 不是按月發的 那就不用算入 就跟三節年終差不多意思
如果認定是工資就一定要認列
勞保並沒規定固定薪水的總額
勞保條例是調整時近三個月的月薪資總額平均
至於誰幫你認定到底是獎金還是勞務對價的工資?
基本上勞檢處/勞工局/勞動部非常的爛
他們不會個案式的回覆,最快就是走勞檢
但要有心理準備有些勞檢員素質很差
一問三不知還不知道在跩幾點的
我是說有些而已,就是有這些老鼠屎
所以最後認定這件事極有可能要回到民事訴訟
由法官去幫你認定到底算不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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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isan583633m: 勞保薪資上限為45,800元
kwinner: 勞保有上限 推樓上
myour020733m: 退休金撥款不是用勞保上限啊
勞保上限45800
職保上限是72800
健保上限是313000
勞退上限是150000
所以根本不用管勞保上限
只要雇主沒有在調整時依照平均月薪資總額投保
就會有高薪低報的狀況
而且雇主投保也不是以上四樣逐一向各單位投保
會有一個四合一申報表只要填寫勞工確實工資後
會由政府各行政單位去帶入應該投保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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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原po的問題,如果業績獎金確實是工資
那就很明顯勞退、職保、健保都是高薪低報了
要爭取權益要有心理準備就是了
另外業績獎金算不算工資?
這個勞動事件法庭的法官有說明過了
基本上勞務對價就是屬於工資
至於向勞保局檢舉高薪低報的狀況
這個有空再來寫一篇文章告訴大家
勞保局會如何完全偏袒雇主的認定
現有法規有明顯的不足
但勞保局就是資方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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