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心得] 非自願離職(資遣)權益分享
※ [本文轉錄自 Tech_Job 看板 #1dbsqgfL ]
作者: slave75 () 看板: Tech_Job
標題: [心得] 非自願離職(資遣)權益分享
時間: Mon Jan 27 19:25:24 2025
先祝大家新年快樂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一間公司誰最大?
答案是:
「不幹的最大」
再說一次,一間公司
不.幹.的.最.大
不.幹.的.最.大
不.幹.的.最.大
為什麼提這個,因為前陣子蠻多為了工作輕生的新聞,看了很難過
只要有「不幹的最大」這個觀念,就會知道為了工作自殺是一件不值得的事
本人在外皮台骨科技公司服務,去年營收創新高
但新產品不賺錢,公司省年終所以年前把部門裁了
第一次被裁,沒經驗,所以跟公司談分手的過程中有些不愉快,
打了幾通電話才算圓滿解決
非自願離職一定、務必要拿到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這是一張價值超過 30萬 的紙
非自願離職主要有3項權益
(其它還有資遣費、離職預告、謀職假等)
1. 失業給付 6個月 (9個月)
最高勞保級距 60%,0撫養
45,800 x 60% = 27,480
27,480 x 6個月 = 164,880
2. 職訓生活津貼 6 個月 (9個月)
27,480 x 6個月 = 164,880
3. 健保費補助
有領失業給付或是生活津貼就會補助該月
826 x 12 個月 = 9,912
164,880 + 164,880 + 9,912 = 339,672
如果超過45歲,或有撫養、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金額會更高
等於說,有非自願證明,可以一年不工作,年收還有約34萬
如果公司要跟你談自願離職,至少你已經知道犧牲了多少法律賦與你的權力
要是年前資遣,談條件時記得考慮沒領到的年終
另外就是公司要資遣你,必須滿足要件,部門裁撤是符合勞基法
第 11 條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有些公司會吃員工豆腐,用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要合法用第五款公司是需要舉證的,簡單說,要經過PIP,
不然有可能違法資遣,
違法資遣勞工是可以上法院請求雇傭關係存在,公司要還你薪水的
另外公司要你走,只要符合要件即可,並不需要勞工的同意,
所以公司如果拿同意書要你簽,自己小心看清楚上面要你放棄什麼權力,
最好不要當場簽。(如果已經簽了,開始打相關單位或律師電話吧)
參考以下影片:公司資遣真的合法嗎?只要你不簽,都還可以談
https://youtu.be/1mlTLnsCkpQ?si=24Nsi5iehpQVD618
我從來沒被詐騙過,但我跟公司交手的經驗,實在是很像面對詐騙集團
各種話術、吃豆腐方案,非對稱資訊
如果有任何疑問
勞動部跟地方勞工局都有諮詢電話
https://www.mol.gov.tw/2623/2625/2630/qaList
法律是人訂的,所以每個人解釋起來都還是有差異,可以多問問
其實很多公司還是不喜歡留紀錄,所以只要你在法律的範圍內爭取權益
絕對是合情合理,不過資方很習慣利用資訊落差來欺負勞工佔勞工便宜
這次的處理經驗中,體會到台灣勞動權益低於歐美
有一部份原因是勞工自己願意放棄自己的權益
當我開始打電話,就有人開始建議不要跟公司對抗以後黑掉不好之類的
當然我知道是好意,但自己權益自己爭取
最後祝大家年終跟年薪一樣多~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1
就業保險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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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資遣了,還佔勞工便宜。覺得法有問題,請找立委修法
※ 編輯: slave75 (223.137.251.74 臺灣), 01/27/2025 19: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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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slave75 (223.137.251.74 臺灣), 01/27/2025 20: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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