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資遣後的特休結算天數超級奇怪?
各位前輩好,人生第一次被資遣(砍整個部門),
由於是外商,所以特休給假是優於勞基法的,
但目前接到的特休結算天數,怎麼看都很奇怪。
先交代一下背景,我是2019年5月31日入職,
最後工作日在2026年2月28日(年資為6.7年),
而我目前在公司的差勤系統,顯示特休仍有30天(公司規定的20天+10天去年未休轉移過來)。
公司人資目前提供兩種方案讓我選:
方案一(依公司政策):
由於我2026年只在職2個月→(20天÷12個月)× 2個月 = 3.33天
再加上2025年未休結轉10天=13.3天折現
(我不懂為何特休天數要除以12,我又不是第一年入職)
方案二(依勞基法):
人資說,因公司給假優於勞基法,我自到職日起在公司的累積休假天數已有104.5天,
而勞基法應享有的法定天數照我年資應該是78天,所以要我「返還」26.5天
(已休的要吐回來,等於變相逼我選13.3天?)
我的問題有三:
1. 離職年度用「在職月比例」算,只給13.3天(低於15天法定),這有合勞基法第38條?
2. 公司過去給予優於勞基法的假,離職時能主張追討/抵銷我已合法休完的假嗎?
3.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離職未休特休應直接折算工資,不用回溯調整過往紀錄吧?
有鄉民大大或律師遇到這種計算方式嗎?勞動局函釋怎麼說?
其實當下有跟HR反應這兩種都怪怪,HR則表示這已經諮詢過APAC區的律師,
所以計算上沒有問題。
我文件是擺著還沒簽,但HR一直在催......大大們能給建議嗎?
萬分感激O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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