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這樣情況適用於勞基法嗎??
事情是這樣的,我今年六月底進入一家頗具規模的珠寶公司,
期間我覺得店長常常很多是針對我,也沒有好好的教育我新人該學的東西,
公司是規定試用期三個月,每一個月都需要考核一次,來確定適合留任與否,問題來了!
第一、二個月店長都沒有確實按照時間考核,
應該在第三個月結束後的考核我也是在十月底才考核(當時我已經任職快四個月了),
區督導表示我的考核未通過,要在約時間考一次。
但本月初(11/2),我向店長提出辭職,商量到最後他希望我再做一個月試試看,
過幾天(11/4)我表示決定要辭職,公司明文規定於四周前須提出書面離職,
因此我預計12月初離開,但是就在今天(11/6)她突然跟我說叫我做到今天就好,
要我把書面資料打一打,我覺得很震驚,
第一,他不是當初面試我的區輔導(管人事的),
第二,他不是雇主這樣是資遣我嗎?
所以,想請問大家,
一個店長有權限可以這樣做嗎?我
我是否是適用勞基法?
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需於十日前告知,否則須付我這十天的薪水,我可以這樣要求嗎?
面對這件事我真的很委屈很苦惱,謝謝大家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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