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這樣情況適用於勞基法嗎??

看板ServiceInfo (服務業)作者 (我要當壞女人!!)時間16年前 (2009/11/06 23:36),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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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今年六月底進入一家頗具規模的珠寶公司, 期間我覺得店長常常很多是針對我,也沒有好好的教育我新人該學的東西, 公司是規定試用期三個月,每一個月都需要考核一次,來確定適合留任與否,問題來了! 第一、二個月店長都沒有確實按照時間考核, 應該在第三個月結束後的考核我也是在十月底才考核(當時我已經任職快四個月了), 區督導表示我的考核未通過,要在約時間考一次。 但本月初(11/2),我向店長提出辭職,商量到最後他希望我再做一個月試試看, 過幾天(11/4)我表示決定要辭職,公司明文規定於四周前須提出書面離職, 因此我預計12月初離開,但是就在今天(11/6)她突然跟我說叫我做到今天就好, 要我把書面資料打一打,我覺得很震驚, 第一,他不是當初面試我的區輔導(管人事的), 第二,他不是雇主這樣是資遣我嗎? 所以,想請問大家, 一個店長有權限可以這樣做嗎?我 我是否是適用勞基法? 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需於十日前告知,否則須付我這十天的薪水,我可以這樣要求嗎? 面對這件事我真的很委屈很苦惱,謝謝大家唷 -- http://www.wretch.cc/album/ocelo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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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法條對他說你11/4提出,十天後也就是11/4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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