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工作不做後的薪水問題
不知道在這邊發文對不對,有錯請包含
小弟的女朋友之前應徵在一家古亭附近的養生會館工作,應徵的是行政櫃檯
但是主管說因人手不足,所以有時要兼任按摩師
工作時間是從12~22,但因為是服務業性質,所以就算是在下班10分前
只要人手不足或有客人指名,常常就是要加班到半夜才能下班
而休假是未滿30天是月休四天排休,但是要工作7天後才能排假
意思是這星期有休到假的話,那這星期就不能再休了
且排休的方式是,先劃好要休假的日期,然後在前一天抽假
例如如果排25號休,那在24號的時候在下班時
所有在25號要休假的人一起抽假,且一天最多只能二個人休假
(抽假是用撲克牌比大小,抽到最大和最小的人休 XDDD)
因為抽假的關係,所以很多活動無法參加,所以昨天心一狠,直接蹺班去參加活動了
(活動在去工作前就已經先預定好了,因為剛好是小弟的生日+樂團首場表演活動)
對了,提到蹺班,會扣薪是正常,但公司是說空班要算買一天時間
所以一小時1400*10(上班時間)=14000元(天)
如果提辭呈而不去上班的話,是否可以拿到之前工作天數的薪水?
提出辭呈要在十五天前,這樣算是正常流程嗎?
因小弟之前的工作當天提出,寫完資料當天做完就算離職了(雖然是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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