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不能自己排休假算是違反勞基法嗎?
※ 引述《aa0723 (bobeetw)》之銘言:
: 公司的規定是國定假日上班者可以多一天休假日=代休
: 而代休又要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完成且休完
國定假日上班,事後補休一天,不違法 (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禁止這種行為)
「補休」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完成且休完,屬工作規則、人事管理規則,
《勞基法》不干涉內容。
: 蔽店偉大的店長最近卻要擅自幫大家把過年的代休都在2月排完
: 請問這樣不能自己排代休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嗎?
排定「補休」日期,無任何法律明文規定如何排定,
而此休假性質,異於《勞基法》之國定假日,而較近似《勞基法》之特別休假,
因此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規定,
係屬勞資雙方協商,非店長一人全權決定。
只要在3個月內休完「補休」,就符合貴公司工作規則;
換個角度說,3個月內休不完「補休」,勞工自行負責,除非是貴公司刻意阻止。
結論,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請勞工局發文或電話通知貴公司改正。
(這看起來是小問題,但是,在法律上,攸關勞工可否發動休假請求權,
而雇主可否不准假的權利義務議題!)
: 不好意思 第一次發文 有不對的地方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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