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家覺得服貿對台灣軟體業有差嗎
※ 引述《mephiliu (Mephi)》之銘言:
: 3. 在台設立公司據點的左岸企業
: 喔...不用太感冒,其實現在已經有這種形態的左岸人到台灣從事IT技術相關工作。
: 例如:IBM、Dell、HP.....都有從左岸派人來台灣支援業務的案例。
: 而,也已經有左岸的資金投資台灣的IT公司了。
: What?服貿不是還沒簽?
: 你...是不是太天真?商人無祖國,那裏有錢賺到到那裏去...
: 疑?他們不是共產黨?不對...他們是小資產主義者,是改良型共產主義。
: 疑?服貿不是還沒簽?這家台灣公司怎麼能過去左岸呢?
: 再重複一次...商人無祖國,那裏有錢賺就往那裏去。
: 簽服貿,只是把現況中已經存在但不一定合法的現象,予以合法化。
: 而,我更要說,那一大堆懶人包,其實有一大半是在嘩眾取寵。
: 連服貿的條文都沒看完就在那裏哇啦哇啦。
這一段整段是有問題的, ECFA 的早收服務業清單裡面,
早就已經開放電腦服務業了,服貿跟早收清單的差別只是開放條件問題。
人家是符合規則跟管控內的,不要講得好像違反偷渡一樣。
(當然,政府偷偷開放這件事情,是我們該不爽的。)
我建議,要論述服貿、論述 ECFA 之前,
還是要先盡力搞懂自己到底在談的是什麼,
這就好像用嘴巴寫程式一樣,真的去寫總是有很多細節的。
這篇把一些已經呈現出來的誤解先寫一寫。
早收清單在這
http://www.ecfa.org.tw/ShowNews.aspx?id=199
我方已於本年11月1日公布實施第1階段早收項目,計有「研究與發展服務業」、「會議服
務業」、「大陸華語與合拍電影片發行映演每年10部」、「經紀商服務業(活動物除外)」
及「電腦訂位系統」等5項。陸方亦已於本年10月28日公布實施第1階段早收項目,計有「
會計審計簿記-延長臨時審計許可證效期」、「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業之軟件實施服務與
數據處理服務」(即電腦服務業)、「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會議服
務業」及「取消台灣電影片進口配額限制」等5項。
去年評估的早收清單執行結果
http://www.ecfa.org.tw/ShowNews.aspx?id=537
(二)非金融服務業:
1.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100年1月~101年11月屬於ECFA服務業早收清單核准
陸資來臺投資件數為63件,投資金額為3,740萬美元,其中以產品設計業(共31件)最多
;我方核准赴中國大陸投資涉及ECFA服務早收項目計259件,投資金額約3.33億美元,以
電腦軟體設計業(共128件)最多。
2.臺灣聯新國際醫療集團「上海禾新醫院」101年6月26日開幕,係ECFA簽訂後核准設立的
第一家臺商獨資醫療機構,投資金額約2,357萬美元。
3.我方迄今共有11部臺灣電影片依據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申請通過陸方廣電總局
審批,其中7部已在大陸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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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有人在說陸資設立境外公司云云云云的,
或許有人走漏洞還沒被抓不代表安全,我們明明就有立法處理這件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102.11.14更新)
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LawsLoad&id=64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
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第 四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
一、 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
二、 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投資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
來臺投資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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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控制能力 定義
http://investtaiwan.nat.gov.tw/matter/show_chn.jsp?ID=8108
依據經濟部99年8月18日經審字第09904605070號解釋令,「具有控制能力」,係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 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 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 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
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 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
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 依據財閥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
第七號所規定之其他具有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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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還是反對服貿的,但我更重視資料的正確性。
即使大陸可能會翻臉,你還是要知道它至少答應了什麼,我們也答應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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