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新竹某公司離職證明亂備註「競業禁止」?
※ 引述《qazqazqaz (qazqaz)》之銘言:
: https://meee.com.tw/bGO4vaY
: 最近看到一份勞動調解紀錄,真的是越看越傻眼。新竹/台北這間叫「愛瑪麗歐股份有限
: 公司 (楊朝棟) 的小公司,居然在前員工的離職證明上亂寫「離職後負有競業禁止義務」
: ——結果經過法院調解,才確認根本沒簽過任何競業條款,完全是亂備註。
: 重點是,這個離職證明害人找工作被卡,還被質疑是不是不能去同行,只好自己跑去勞動
: 調解。浪費時間、精神又折磨,才好不容易把離職證明改掉。請問這樣的公司 HR 是在報
: 復還是根本沒受過專業訓練?
: 給正在找工作的朋友一個忠告:這種公司你進去前最好三思,出了事還得自己收拾爛攤子
: 。離職證明亂寫這種事都幹得出來,內部制度可想而知。
: 科技業雖然競爭激烈,但真的不是每家公司都值得你賭上職涯。
: #職場雷點 #離職證明 #競業禁止 #亂寫不負責 #求職注意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8/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
一、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
下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
領之給付)。
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
逾2年者,縮短為2年。
二、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補償須考量事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105年10月7日增訂),雇主提供勞工遵
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1、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
受損失相當。
4、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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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算老問題了,勞動部網站都有資料可以查詢
沒給補償的話基本上無效,要告請前雇主自己提告.
補償金是離職時平均工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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