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新竹某公司離職證明亂備註「競業禁止」?

看板Soft_Job (軟體人)作者 (.....)時間6小時前 (2025/05/23 13:54), 編輯推噓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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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azqazqaz (qazqaz)》之銘言: : https://meee.com.tw/bGO4vaY : 最近看到一份勞動調解紀錄,真的是越看越傻眼。新竹/台北這間叫「愛瑪麗歐股份有限 : 公司 (楊朝棟) 的小公司,居然在前員工的離職證明上亂寫「離職後負有競業禁止義務」 : ——結果經過法院調解,才確認根本沒簽過任何競業條款,完全是亂備註。 : 重點是,這個離職證明害人找工作被卡,還被質疑是不是不能去同行,只好自己跑去勞動 : 調解。浪費時間、精神又折磨,才好不容易把離職證明改掉。請問這樣的公司 HR 是在報 : 復還是根本沒受過專業訓練? : 給正在找工作的朋友一個忠告:這種公司你進去前最好三思,出了事還得自己收拾爛攤子 : 。離職證明亂寫這種事都幹得出來,內部制度可想而知。 : 科技業雖然競爭激烈,但真的不是每家公司都值得你賭上職涯。 : #職場雷點 #離職證明 #競業禁止 #亂寫不負責 #求職注意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8/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 一、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 下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 領之給付)。 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 逾2年者,縮短為2年。 二、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補償須考量事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105年10月7日增訂),雇主提供勞工遵 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1、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 受損失相當。 4、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 這個算老問題了,勞動部網站都有資料可以查詢 沒給補償的話基本上無效,要告請前雇主自己提告. 補償金是離職時平均工資的5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41.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ft_Job/M.1747979651.A.E31.html

05/23 14:19, 6小時前 , 1F
Non-compete在美國全境與世界各國已經變成unenforceabl
05/23 14:19, 1F

05/23 14:19, 6小時前 , 2F
e了,就只有臺灣,連改都不想改。
05/23 14:19, 2F

05/23 15:00, 5小時前 , 3F
要提錢來講阿
05/23 15:00, 3F

05/23 17:04, 3小時前 , 4F
好奇問給錢是得先給還是離職員工找相關工作時才能拿
05/23 17:04, 4F

05/23 17:44, 2小時前 , 5F
當然是合約一生效就要履行責任,離職員工履行在時限內不
05/23 17:44, 5F

05/23 17:44, 2小時前 , 6F
幫對手工作的責任,公司履行給予補償的責任
05/23 17:44, 6F

05/23 18:35, 2小時前 , 7F
當然是離職就生效阿
05/23 18:35, 7F

05/23 18:36, 2小時前 , 8F
就是不要你去相關工作才有敬業條款
05/23 18:36, 8F
文章代碼(AID): #1eC0s3un (Soft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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