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及「加值型及非加非加值型營已回收
1.原文連結:http://goo.gl/UXWWHG (縮址)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
&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405160000
2.內容:
公布日期:103-05-16
標 題: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案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今(1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
條文修正案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案
。前開修正案之通過,有助於健全國家財政及改善所得分配,財政部
特別感謝立法院各位委員及各界之支持。
財政部上開修正案之主要內容如下:
壹、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
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
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
半數。
(二)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
之租稅負擔,爰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
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基於
簡政便民考量,針對46萬家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
現行課稅制度。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
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
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
三、配套措施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
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
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
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
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案
一、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
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
至該二業其餘銷售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現
行規定。
二、本次調增稅率部分所增加之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現行銀行
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2%以內之稅款及金融
業其他營業稅稅款仍維持專款專用,惟修正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
金,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運用,以提升準備金之運
用效能。
三、基於稅制與預算體制之完整性,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入金
融業特別準備金之權宜措施,將於113年12月31日退場,屆期後由
國庫統收統支。
四、基於國內外一致原則,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而有銷售第11條第1項各款勞務者,比照我國金融機構適
用相同營業稅稅率規定,以達租稅公平目標。
財政部指出,上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案係為建立「回饋稅」(feedback
tax)制度,讓少數行業或高所得者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進而
成為社會向前發展的動力,該部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
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鳳美、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02-23228118、02-23228166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
買股票的小散戶,到底要被扒幾層皮?
放棄領股利,可能還比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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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23.2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tock/M.1401027376.A.4E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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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cos810662 的說明~
所得稅法 第 5-1 條
Ⅰ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
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
項之規定。
Ⅱ前項扣除額及第五條免稅額之基準,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
每三年評估一次。
所得稅法 第 5 條
Ⅰ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
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
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Ⅳ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
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處
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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