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搬家入籍的] 事宜
最近要搬家
房東在六個月的租約上寫 :
住家地址可用於郵局醫院等聯絡地址
但是當我要求把我的戶籍遷入時
他說 這樣他要多繳人頭稅還有垃圾稅什麼的
所以他打算寫一封 “邀請函”
讓我去City Hall 登記地址時
是以被朋友邀請的名義 幫他看家 (他要回中國半年)
在他家住個半年
我想請問各位
這樣的作法是合宜的嗎?
會不會有任何居留上 或是以後工作証辦理的風險 ?
有時候在網路上看到租屋有特別寫 “ 無法遷址入籍 “
而我同一個公寓的其他房客 好像也都沒有入籍
請問他們的居住地址在哪裡?
總得要一個合法的地址居住才符合居留權 不是嗎?
請各位專家幫我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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