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勞動契約變更大問題?
根據全國就業e網顧問回覆如下:
對於職務之調動,內政部於74年9月5日曾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進一步闡釋,認
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
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
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
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本案例依上開函釋,首須確定者為勞動契約之約定,也就是勞動契約是否有就工作內容、
工作報酬等予以約定,若有約定時,則工作內容或工作報酬之變更,未徵得勞工同意前,
雇主不得片面單方的變更工作內容。縱然雇主片面單方變更工作內容或工作報酬時,勞工
均得主張依勞動契約提供勞務或請求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
又,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得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 引述《hanhan2007 (han)》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目前是醫院承接衛生署計畫的行政人員,薪資福利一切由計畫裡編列的支出,計畫到年底12月結案,如果在這期間工作被調離開做跟該這計畫內容不相干的事情,薪資也從研究助理調整成院聘時薪人員,因為薪資從固定月薪變時薪差距非常大,請問在勞工這邊有什麼可以爭取的嗎?有什麼是該知道的??
: ps:這個人事異動是由部門內最大的兩個主管談好,後來告知這位當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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