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應做哪些事?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有以下責任: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規定處理性騷擾事
件之程序。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設置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雇主若未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或知悉性騷擾情事而未採取立即有
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主管機關可依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
雇主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仍不免發生性騷擾情事,
而受有損害者,雇主可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形而未採取立即有
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造成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應做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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