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國中國文〈習慣說〉考題
※ 引述《gracefss (讓一切隨風)》之銘言:
: d大,再來討論。XD
: 「習之中人甚矣哉」的「之」字是助詞,有著延長句子語氣的作用
目前大家一定沒有異見的應該就是「之」字在此當助詞使用,
關於「之」字當助詞的用法:
*根據《在線新華字典》http://xh.5156edu.com/html3/1749.html
〔【助】
的【of】
用在定語和中心詞之間,表示領屬關係或一般的修飾關係
謝莊少年之精技擊者。--清·徐珂《清稗類鈔·戰事類》
開火者,軍中發槍之號也。
又如:鐘鼓之聲;一家之長;原因之一;夫子之文章
用於主謂結構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
吾見師之出。--《左傳·僖公三十二年》
用於實詞與介詞之間
口之於味,有同耆也。--《孟子》〕
*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http://0rz.tw/LCm2J
〔(助)用於強調或補足語氣,無義。
書經˙西伯戡黎:「殷之即喪!指乃功,不無戮于爾邦?」
史記˙卷四十八˙陳涉世家:「悵恨久之。」〕
*根據《在線象形字典》http://vividict.com/WordInfo.aspx?id=3209
〔助詞:結構助詞相當於"的"。語氣助詞,用以湊足雙音節。
之後 之前 / 赤子之心 光榮之家 緩兵之計 無價之寶 久而久之 千里之外
十分之九 數目之大 中國之大 戰鬥之烈 意料之中 鐘鼓之聲
以子之矛,攻之盾
吾見師之出。--《左傳 o 僖公三十二年》
口之於味,有同耆也。--《孟子》
巫醫樂師百工之人。--唐 o 韓愈《師說》〕
*根據《漢典》http://www.zdic.net/zd/zi/ZdicE4ZdicB9Zdic8B.htm
〔◎ 之 zh
〈助〉
(1) 的 [of]
(2) 用在定語和中心詞之間,表示領屬關係或一般的修飾關係
謝莊少年之精技擊者。-- 清· 徐珂《清稗類鈔·戰事類》
開火者,軍中發槍之號也。
(3) 又如:鐘鼓之聲;一家之長;原因之一;夫子之文章
(4) 用於主謂結構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
吾見師之出。--《左傳·僖公三十二年》
(5) 用於實詞與介詞之間
口之於味,有同耆也。--《孟子》
--------------------
由以上資料,
可知「之」字做助詞使用時,
我們兩方所本的做「語氣詞」「結構助詞」兩個用法,
都是存在的,也似乎都合理。
: 故此句可簡化成「習中人甚矣哉」
因此到目前為止我都可以接受。
也如同我上上篇所言,
看你要怎麼去解釋「之」字的用法。
畢竟文法概念確實非中國所有,
古文為文也不可能有此考慮,
文法學是歸納而非演繹,
有時候解釋起來有很多空間。
: 而古代漢語中常將「程度副詞」置於句首或句末
: 如部編本〈愚公移山〉一文中:「甚矣,汝之不慧!」
: 故此句亦可寫成「甚矣哉,習之中人!」,
: 「甚矣哉」是修飾或限制述語「中」的副詞,而非表語,故此句為敘事句。
這邊我不同意,
首先,「甚矣,汝之不慧!」這一句話,
實則比「習之中人甚矣哉」更符合表態句的用法,
因此處明顯將「甚」和「汝之不慧」拆開,
將「汝之不慧」視為一整體,
因此此處「汝之不慧」明明白白是一個主謂結構。
PS.
google到的這份礁溪國中的老師做的國三複習講義裡,
把這兩句都解為「表態句」
http://0rz.tw/u68tb (在P.5)
「副詞」做為動詞的修飾、補充者,
必須依附著動詞才有解釋的空間。
同樣的字詞,因在句中的位置、角色不同,
在文法學上會有不同的詞性歸類。
如同樣是「快」字,在「快跑」一詞中做副詞,在「快語」一詞中做形容詞。
因此「古代漢語中常將「程度副詞」置於句首或句末」一說不盡正確,
要修正的話,應該是「常將『表示程度的詞』置於句首或句末」比較正確,
因為要視其修飾的對象決定它是副詞或形容詞。
我的結語:
(一)語法學探討上:或許兩種都可以,看你怎麼解。
「習之中人甚矣哉」一句因詞語的順序,
可以看成這兩種:
(1)「習之中人」「甚」(表態句)
(主語) (謂語)
(2)「習」「中人甚」(敘事句)
(主語)(謂語)
(雖然我不確定隔了一個賓語還能不能這樣解)
但若將此句改寫成「甚矣哉,習之中人!」
則一定只有表態句的解法,
因為已把「習之中人」分隔出來了。
(二)解題的困擾:可以不要這樣出題嗎?可以送分嗎?
我google了一下,似乎沒有什麼正式的考試會出這題,
這句話在出題時,大部分都只把焦點集中在「中」字的讀音及詞性、詞義上,
或許正是因為句型分類上的歧見。
且如我前前篇碎唸的無奈,
這一句話只要知道「中:音ㄓㄨㄥˋ,動詞,這裡是影響的意思」這件事,
對整句話、整篇文章的文意理解便綽綽有餘了,
不需要一定得解出它是歸到哪一個句型,
一味探究連國文老師都莫衷一是的分類,
似乎對中學生意義不大,也在國文科的學習上捨本逐末了。
因此,我傾向就送分吧!
然後大家出題時盡量不要出這樣有爭議的題目XD
: 以上說明。(我還是比較贊同這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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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oching 來自: 114.34.26.10 (10/16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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