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教師雇主 捨「家長」其誰?
我也來一篇
警察雇主 捨「客戶」其誰?
全國警察人員在今年五月開始適用工會法,於是警察們就在各地成立警察工會,近日更
沸沸揚揚的在吵著要和雇主作團體協商,但警政署說全國警察人員的雇主應該是各地方政
府、勞委會卻說應該是各分局局長,局長又說他們也是和員警一樣算領薪水的、聽上級指
令辦事,不應該算是資方或雇主,警政署竟說要要用問卷的方式問大家意見,但卻始終沒
有問問客戶的意見。
實際上,是納稅人客戶出錢,才可能及有必要設各地分局、請局長來經營、再請警察來上
班,如以一般企業的標準來看,客戶就好像「股東」一樣,客戶不是資方或雇主,那誰才
會是?而各地方政府財政主管單位及分局局長,充其量只可稱是資方或雇主委請的專業經
理人,代客戶這個資方來管理經營銀行,好比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要作什麼事,還
要經過股東會授權或同意才可以。
但想想,客戶雖忝為實質的資方,號稱「警局金三角」的一員,但權力地位卻比小媳婦還
不如,舉凡警局決定警員、行政生死的考評會、考績會,不是沒有席位,就是最多一票,
舉手舉腳也比不過警員的票數,在任何業務決策及勞方聘用與否上根本使不上力,實可算
各行各業的奇葩。
中華民國警察既已為勞工,就要和平理性來看往下要如何走。客戶既為實質的資方或
雇主,警員要談團體協約,當然應該要和客戶談。但事實上,客戶散居各行各業,人數眾
多,不可能所有的客戶都一起出面和警員談,而是應該派代表來談,又因客戶只好比是股
東,專業的財政及勞工權問題,應該還是要請出專業經理人(即各地方財政主管機關及分
局局長)來打頭陣,才有辦法以客戶的權益為核心思考來談警察人員權益。
筆者認為,警察人員要和雇主作勞工權的團體協商,應該由各地方財政主管單位,號召
分局局長代表及客戶代表,加上專業法律人員,組成雇主或資方談判小組,和人數眾多的
警察人員團體來談,客戶代表包括各客戶團體的代表,各分局的代表,人數要夠多,且要
夠專業,而能進入狀況,不要只是陪席、作橡皮圖章。
最後,再次強調,沒有客戶就沒有警察,客戶的權益沒有被保護到,警察人員就沒有勞
工權可言,只能回家吃老本。警察人員要談勞工權,要以保護客戶權益為前提,否則談無
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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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出錢的人最大是吧!!!
那麼,所有的公務人員出來跟我們協商吧!!!
在我開始繳稅後,我不但要和自己協商,
還要跟全國的所有公務人員協商,好累!!!
對了,總統也要來協商哦!!!
因為人民是頭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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