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調動成功毀約被鎖10年,還要被懲處?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masko)時間14年前 (2012/06/30 17:4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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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 服 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 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以互調或多角調成功調入者,若一方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 校報到,另一方或多方無條件撤回。 字面上來看是議處+鎖十年,不過也聽過記申誡,也聽過記過的 這方面似乎是灰色地帶,不過,懲處是一定有的 主要還是看該縣市以後例行慣例為何來決定… 字面上看不出來依什麼來懲處,字面下,依慣例。 懲處也是一種承擔 ※ 引述《lasma (了然居士)》之銘言: : ※ 引述《mlev (大地彩妝師)》之銘言: : : 唉 : : 被鎖10年是自己找的 : : 但為何還要被懲處呢? : : 這樣合理嗎? : : 人事告之我 : : 要開教評會議處 : : 我可以如何申辯以維護自己權利? : 根據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 (一) 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 (二) 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 (三) 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 (四) 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 (一) 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 (二)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 (三) 體罰或以言語羞辱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 : (四)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 (五)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 (六) 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 (七) 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 (八)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 (九) 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 (十) 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 (十一)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 (一) 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 (二) 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 (三) 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 (四) 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致發生事故。 : (五) 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 (六) 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 (七) 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 (八) 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 就以上的法條來看 : 我實在不知道教評會可以用哪一條來處罰你 : 你就照實回答你的原因和理由即可 : 如果結果不服 : 請就該縣市的申評會提出 : 另想就一些板友說一些話 : 也許您想調回家而不可得 : 也許您就是有人反悔而被連動調不成的人 : 您看到有人反悔了也許心中非常的氣憤 : 但這並不構成您可以在網路上對這些人指責或是過分言詞的正當性 : 相信不會有人那麼的無聊去網路上調著玩 : 每個人都有其原因和理由才會反悔 : 這世界有著太多的變素 : 所以有人依循著調動辦法調動 : 反悔後也照著規定來受處罰;十年不得調加教評會懲處 : 一切均合法進行 : 我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在哪一點上構成上篇推文中 : m大和f大所謂的"無恥" : 也許這是您心中的感覺 : 但寫在公開的地方就很明顯的構成侮辱他人的行為 : 請小心為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4.39.245

06/30 18:43, , 1F
北市有行文通知,放棄會懲處
06/30 18:43, 1F
文章代碼(AID): #1FxiduYB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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