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行政院院會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貓貓的大玩偶)時間13年前 (2012/10/11 20:26), 編輯推噓3(3012)
留言15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eidler (愛得樂)》之銘言: : 一、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成員包括與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 : 士,並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 ) 簡單說就是讓教評會比較不能師師相護的,好壞很難說,好處就是不適任教師更容易解聘 壞處就是外界的力量會開始介入,不一定能公正的處理不適任教師 : 二、增訂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17條之1) 原本的17條之1: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應該是增加要有接受教師評鑑的義務,不過大學教授都在做了,這個潮流應該很難檔 : 三、增訂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之界定,應包括教師依聘約及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負擔義務 : 所需時間;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應不少於學生在校作息之時間;另專 : 科以上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依各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之2) 絕大部分的教師都會在學生作息時間出現,對大多數人來說沒影響 至於國高中第八節要不要算作息時間,可能要等教育部明說了 如果第八節要算,那大概可以預料到一堆國高中的第八節會找不到老師 : 四、增訂教師待遇尚未完成立法前,教師本薪、薪級、起敘薪級、提敘、加給、獎金等相 : 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本院核定。(修正條文第20條) 目前實際上也是由教育部訂定,可能之後會加到教師法裡面,算是補充說明吧 (原20條: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 五、修正教師組織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提升教育品質之教學及研究專業組織。 : (修正條文第26條);並刪除現行條文第27條有關各級教師組織基本任務之規定。 因為有教師工會了,教師會的任務結束,算是給教師工會一個明確的地位 : 六、增訂教師提出申訴之期間,及教師亦申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救濟時之法律適用順序; : 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並增訂於本次修法前已成立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組織應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調整該委員會組織之過渡期限。(修正條文第29條) : 七、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申訴案件管轄之層級;並授權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 : 校之主管機關訂定教師之申訴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30條) : 八、增訂申訴案件經評議決定發回後之處理期限、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後之拘束力,以及 : 學校未據以辦理之責任。(修正條文第32條) 針對申訴的一些修正,算是削弱教師在教評會中影響力的一小點補償吧 : 九、教育部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各項法規命令,增列其應邀請全國性之教師團體、校長團體 : 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修正條文第37條) 明文規定教師、校長、家長參與修法的權利,會變得怎樣其實還是要看教育部怎麼做 不過也是增加外部力量的介入 : 十、增訂教師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請假之權利義務事項,相關法規已 : 有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不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 : 。(修正條文第37條之1) 這一點應該這麼理解,因為教師工會現在有協商權,但是待遇、福利等等卻又有法條規定 如果說可以團體協商,那麼等於是超越了法律位階,算是對教師工會的一個修正 講真的這點算是有點怪,因為這樣子工會能協商的東西變得很少 但是因為我們的雇主是政府,政府又必須要依法行事,因此只能做出這樣的限制 以後要動這些東西統統都要經過立法院,其實比起現在,保障程度更高 不過像是不合理的退休制度就更難改了(像是18%也是立法了) 總體來說,這個草案就是針對教師工會開始後,做的一些修正 順便偷渡一些外部力量的介入權,個人是覺得外部力量也不一定是壞事 法官跟檢察官體系也是長期以來沒有外部力量介入,變成什麼樣子我想大家都心裡有數 但是相對來說,可能就不會比現在好過了 不過老師的85退休制度都還沒有三讀了,這個草案不知道還要躺多久,大家就靜觀其變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152.56

10/11 20:56, , 1F
在校時間如果改責任制(學生在校)那第八節還算加班嗎
10/11 20:56, 1F

10/11 22:22, , 2F
第八節不符合潮流吧!!!未來會不會被強制廢掉呢??
10/11 22:22, 2F

10/11 22:51, , 3F
有看到大學教師評鑑做了快十年,大學素質倒了一堆
10/11 22:51, 3F

10/12 02:33, , 4F
如果外界力量的介入,處理的不是不適任,而是不聽話
10/12 02:33, 4F

10/12 02:33, , 5F
的教師,怎麼辦?以前還可以靠教師的道德良知來堅持
10/12 02:33, 5F

10/12 02:34, , 6F
在教評會中保住那種教師,這樣改下去,只有乖乖聽話
10/12 02:34, 6F

10/12 02:34, , 7F
的教師才可以留下來?
10/12 02:34, 7F

10/12 03:04, , 8F
個人認為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應為學生必須在校之時間
10/12 03:04, 8F

10/12 03:06, , 9F
也就是學生可以選擇參加與否的時段不算
10/12 03:06, 9F

10/12 06:25, , 10F
不用想的太美好問題很多
10/12 06:25, 10F

10/12 07:00, , 11F
到時候教師上班時間一定變成0600~2100 保證
10/12 07:00, 11F

10/12 08:17, , 12F
到晚上9點的道理在哪?不要忘記晚自習是外加的
10/12 08:17, 12F

10/12 08:17, , 13F
你不配合也沒有法條可以辦你
10/12 08:17, 13F

10/12 08:24, , 14F
不聽話的老師正常教書,要到解聘標準還有一段距離
10/12 08:24, 14F

10/12 08:52, , 15F
教育部自己有公文要教學正常化 不得上第九節跟假日課
10/12 08:52, 15F
文章代碼(AID): #1GThhosx (Teacher)
文章代碼(AID): #1GThhosx (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