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中] 辭行政職的心理調適
※ 引述《unineverface (Pop!goes my heart)》之銘言:
: 1.辭行政有甚麼標準作業程序嗎?
沒有
如果你要慎重點 可以上簽說明家人狀況
或者只是向你的處室主任口頭表達你不再接任
提醒主任提早覓得接任人選
有充裕時間可以做業務交接 交接得好才能確保來年行政業務順遂
: 2.辭行政職算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嗎?
沒有把行政業務看的比家人還重的道理
家人健康狀況需要你照顧 那也是責任
: 這麼問是因為本校校風嚴謹,曾有主任一直想辭,卻被校長以行政裁量權
: 否決?校長從此對該主任很不客氣,處處為難(這件事讓我有點陰影)
其實下行政才真的是讓校長對你沒輒
只要你是兼任行政 你就是具有公務員身份 就得服從校長的行政命令
不兼任行政成為一般老師/導師後 校長和你等大
他的行政命令你可以當作參考用 根本就刁難不了
: 3.教師有一定要接任行政職務的規定嗎?(我本人很願意當導師)
沒有
: 4.以我的事件,我該怎麼處理或開口比較恰當?
如果是我,我會上簽
說明因為家人病情 不得以非得下行政
且親自找校長把病情證明文件當面給他看
他要再反對
那我就要去找『選民服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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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0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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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這是老師該有的常識了說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308 號
解釋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
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
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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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2 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
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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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5/25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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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5/25 23:28)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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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行政程序法+民法主張該條聘約無效
行政程序法
第 141 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民法
第 247-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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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 聘約準則依法是要和縣市教師會協商出來的才算有約束效力
沒依聘約準則的聘約...
當那張紙是聘書還可以 聘約部分則不算有法律效力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5/26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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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前一任行政工作所知
若前一年留職停薪 一回來復職就接行政的話
也是沒有休假
所以我猜想,國旅卡和休假是慰勞「前一年」的辛勞
(是不是兼任行政都可以,但不能是沒工作的狀態)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5/26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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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合理的對待請勇敢的反擊回去
如果是我 我就在公開會議上說
「某某人說我有國旅卡和休假是占了他們公務員的便宜
這便宜我不想占 所以我決定這學期/學年當完就下行政
建議校方可以請這位某某來擔任這個職務」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5/26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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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律手冊
http://www.ksc.moj.gov.tw/np.asp?ctNode=28857&mp=021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5/26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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