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私校離職注意事項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舊夢依稀)時間12年前 (2013/09/12 21:44),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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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酌屏東地方法院99重訴9號判決,「定型化契約」高額違約金,學校「敗訴」案件 每一位求職教師應聘時,所簽署之同種類印刷版聘約,與同校他人並無不同者 該判決認定此種無從討論增刪內容之契約,屬於民法247-1定型化契約 民法247-1規定四款事由,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定型化契約約定「無效」 1.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責任 2.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 3.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 4.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學校提供對價而綁約,猶有因個別磋商條款,排除定型化契約約款之餘地 例如,學校提供給薪公假給予教師進修,或金錢補助教師進修之對價 進而要求必須留校服務一定期間之違約金擔保個別條款(他人無此類條款) 若學校沒有提供任何對價,卻要求教師必須留校服務一定期間 有片面限制工作權顯失公平條款之虞 按勞基法14條勞工不必預告終止契約事由,例如,若學校遲付、不付、甚至自行減付薪資 或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受僱人得逕行終止契約 按勞基法19條,勞動契約終止,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基法79條規定違反19條,主管機關最高得處2萬元罰鍰 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並非權利或權力,按勞基法規定,係不得拒絕之義務 勞基法屬於公法強行規定,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條,為「無效」 因學校故意違法,致離職受僱人損害,例如,年資無法併計,保險無法給付 受僱人得按民法184條,188條,請求承辦人與學校,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 先位聲明,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不必給付任何違約金 後位聲明,縱使該契約條款有效,亦顯失公平,請求按民法252條由法院職權酌減 例如至少應依餘下服務期間之比例計算違約金,例如提前一個月離職,酌減為十二分之一 雙方不爭執之事實,或單方訴訟上自認不利於己事實,法院受其拘束 簡言之財產權民事訴訟,原告被告自己不主張,原則上法院不會越俎代庖幫當事人主張 每一個個案均有其特殊之處,以上僅提供相關法律常識參考 就算因成本考量選擇不請律師代理訴訟 也應該到各大學免費法律服務社做好功課,研究是否有更好解決方式 或請律師代撰起訴狀或答辯狀,再自己出庭(撰狀費用較低) 而非倉促自行決定做出法律行為,或起訴應訴導致敗訴的結果 ※ 引述《okcard (嗨嗨)》之銘言: : 6.問題:私校契約上,明明寫著:要繳交20萬元才得發離職證明書。已經違反法律的 : 保障,難道沒有任何機關或法律可以懲治?請版友指點一二。 -- 無法無相無人無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50.12 ※ 編輯: highlander 來自: 114.36.50.12 (09/12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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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提供見解,希望大家多提供,以造福其他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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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CSKak-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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