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舉發替代役違規
引文恕刪
其實法條規定的 教師不只是該向學校通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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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第36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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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的法條是直接規定教師除了向學校通報外,法條中『及』字是要求教師也要向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避免校方吃案的可能
只是縣市政府沒想到這樣規定還是有校方行政人員不怕死敢吃案,所以研習沒有強調教師
還應向縣市校園性平事件的主管機關通報
建議教師在通報期限前要確認校方已通報,若發現校方未通報,依法教師應該自己向縣市
性平事件主管機關通報。
(保護學生也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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