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舉發替代役違規
※ 引述《coconutmilk (水果綜合武士G)》之銘言:
: 學校的替代役計畫性的 晚上找小六女生出遊
: 剛好被學校的志工媽媽看到
: 聽當事者學生說 他直呼可惜 計畫被中斷
: 他本來要帶兩位小女生去跟更多大哥哥"玩"
部分引言刪除 請見諒
因為敝人是學校性平會成員 所以知道一些法令
提供給原PO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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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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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示
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
治法說明一覽表 (95 年 9 月 15 日台訓(三)字第 0950132320 號函)
二、目前學校內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人員,依學校對其管理程度,由高至低可概略分為
正式編制職員、學校直接約聘僱人員、替代役、透過人力派遣公司約聘僱人員、外
包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餐廳廚工)、由教授直接聘用之研究助理及其他
人員(如影印機廠商定期到校維修人員)。
三、基於保障學生權益,上述人員如為固定在校工作,應均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
「職員」之範圍,使學校得以處理相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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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
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
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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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
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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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法令 替代役亦適用性平法 出事也要依照校園性平事件處理
建議原PO快告知校方相關人員找到這些女學生個別詢問細節
如果有學生反應被那位替代役觸碰不該碰的身體部位...
要趕緊開性平會處理了
不然要是以後真的出事 而那位志工媽媽對外界說他以前向校方反應過
依照教師法第14條 後果會很嚴重
(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部分刪除)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部分刪除)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快找學務主任詢問怎樣處理吧(性平事件的通報窗口為學務處)
要不然最重的後果可能是會讓老師丟掉教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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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03.190
修改上色&排版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12/2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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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侵害不是一般概念的性交才是哦,請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那一串相關法條都看一下
2.被志工媽媽告知的老師法律責任很重,建議不要冒險聽校方說壓下就壓下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12/28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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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教師法第14條的條文,
知情不報出事的話,不只可能被解聘,
還會被列入不適任教師資料庫追蹤,不得再任教師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12/28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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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9:32,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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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17:38, ,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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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你說的這各已經是符合性交的定義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的更寬(猥褻範圍很廣)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12/29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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