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 新竹市是否可以不用理介聘的新法規??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JJ)時間11年前 (2015/03/06 21:32), 編輯推噓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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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們好,在此想和大家討論一下 由於我翻新竹市102年及103年的簡章第三頁中有備註: 「2. 經甄選錄取分發後,教師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2年 (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7月31日),始可申請台閩地區教師介聘 及參加各縣市政府辦理之教師甄選。」 又,新法規第12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 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重點在於"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 這樣的意思是不是表示新竹市當初在簡章已規定兩年! 所以可以排除(不用理會)在六學期以上這個規定呢? 這是我依照字面上所理解的意思,還請大家幫忙釐清!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227.2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25648723.A.786.html

03/06 21:34, , 1F
依照字面上來看的話 您說得沒錯~但是教育部似乎不想
03/06 21:34, 1F

03/06 21:37, , 2F
不可以
03/06 21:37, 2F

03/06 21:46, , 3F
教育部法令高於行政
03/06 21:46, 3F

03/06 21:47, , 4F
該文意是指綁約六年(金、馬)或台南市已改三年條款
03/06 21:47, 4F

03/06 21:56, , 5F
法律上,人民可以選擇有利自己的解讀,但教育部。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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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22:11, , 6F
對條文有疑義 請去看立法說明文字 而不是選擇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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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22:11, , 7F
有利的解讀
03/06 22:11, 7F

03/06 22:19, , 8F
簡章不存在法律效律 你還是要回歸當初訂簡章的
03/06 22:19, 8F

03/06 22:19, , 9F
辦法或法律
03/06 22:19, 9F

03/07 09:21, , 10F
簡章不會比法律大的
03/07 09:21, 10F

03/08 00:25, , 11F
惡搞介聘不管無恥教師夫妻檔去一所學店資管所洗學歷
03/08 00:25, 11F
文章代碼(AID): #1K-QnJU6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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