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關於監察院糾正案與會務假的說明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全教總)時間11年前 (2014/09/12 10: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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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新聞稿】發稿日期:2014年8月26日 關於監察院糾正案與會務假的說明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前通過糾正教育部提案,指教育部准許教師會幹部公假處理 會務,有嚴重違失。針對監察院糾正案與會務假事宜,全教總說明如下: 一、會務假攸關工會安全,會務假符合教師法立法意旨:台灣的教師運動長期遭到黨國 機器壓制,在1995年8月9日教師法公布實施前,教師之集體勞動權,幾乎處於戒嚴狀態 ,在工會法解除禁令以前,教師會相當程度扮演工會的角色,主管機關同意給予教師會 會務假,既符合教師法立法意旨,也是維護工會安全的正確舉措。 二、教師法不是民主點綴,有會務假才能執行法定任務:在法制保障殘缺不全下,教師 法卻又交付三級教師會以下任務: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 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 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 關之法定組織。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試問提案兩監委,不給予教師會一定比例會務假,教師組織如何執行法定任務?一個無 法運作的三級教師會,究竟如何達成「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 昇教師專業地位」的教師法立法意旨? 三、會務假係協商而來並無不妥:糾正案文直指會務假依法無據,洵有嚴重違失云云。 事實上,這些給假均非無據,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給予教師會之會務假,就是雙方依教 師法授權協商議定的「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而來。在雙方 協商下,也有縣市是由地方教師組織自付代課費用的,完全符合教師法明訂的聘約準則 合意精神。 由於歷史與法制的原因,教師組織並未獲得合理的運作空間,全教總對監察院以教師請 假程序的角度理解工會安全,必須予以嚴厲譴責,對教育部願意正視教師會的存在,給 予教師會基本運作空間,以積極行政作為稍稍彌補了法制的缺憾,並無不妥。 --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NFTU) 會 址:1 0 4 台北市民權西路27號2樓 電 話:02-2585-7528 傳 真:02-2585-7559 網址:http://www.nftu.org.tw 會務信箱:nftu@nftu.org.tw FB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NFTU.teach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1.111.19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410490068.A.2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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