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留停進修後的休假與國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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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還是有疑惑想要請教大家的經驗
就是我在某國中教書三年(第一二年行政,第三年接兼輔)
第四年出國留停進修一年
第五年回來教書並接兼輔(減節數諮商學生)
今年,也是第六年,接組長職位,
今天人事很抱歉的跟我說我沒有國旅卡和特休
有點小驚訝~
主任給我看"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的"教師請假規則",裡面的第八和第九條
我有看但沒有很懂>"<
(內容如下):
第 8 條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
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
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
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
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
十日。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
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
,依前項規定給假。
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
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第 9 條 教師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資遣、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年資銜接者,其
兼任行政職務時之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
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但育
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給
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
退伍前後任教職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以上,所以我沒有特休及國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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