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度]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大法官釋憲 → 教師法第20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 教師待遇未法制化 → 違憲(法律保留原則)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
於民國 104年12月28日之後失其效力
舊法規範的教師薪級、薪額、計敘標準、本職最高薪級以及在職進修取得
較高學歷之改敘等事項,全部失效
釋字第 707 號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7
公布日期:中華民國 101年12月28日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口袋國會》
http://xn--6or66eo1t8u6a.tw/part1_1.php?op=1§=8-6&date1=&date2=&keyword=%E6%95%99%E5%B8%AB%E5%BE%85%E9%81%87%E6%A2%9D%E4%BE%8B%E8%8D%89%E6%A1%88
http://goo.gl/JyrVbZ (縮網址)
提案日期 會期 黨團協商 提案名稱
2014-05-16 8屆5期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2014-04-18 8屆5期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含總說明及衝擊影響評估) 《教育部》函
http://163.23.68.130/htdocs/uploads/ac14015e-9249-c68b.pdf
中華民國 103年5月23日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成果
http://www.ly.gov.tw/05_orglaw/search/lawView.action?no=20957
更新日期:2015-03-20
教師法第20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惟教師法自民國84年
公布施行後已將近20年,教師待遇之法制仍未建立。有鑑於此,行政院於
104年2月12日該院第3436次會議決議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並於2月
25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5934號函請本院審議,該草案業經第8屆第7會期
第3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審查。
本評估報告先行說明草案制定要點,其次概述教師待遇之意涵,最後對於草
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修正建議:
一、修正教師之待遇,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草案第1條)。
二、將「研究人員」修正為「大學研究人員」(草案第9條)。
三、修正地域加給之支給依據(草案第16條)。
四、修正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財務
狀況及教師教學工作績效自行辦理,並納入教師聘約(草案第18條)。
五、修正準用本條例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草案第21條)。最後,根據檢討
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提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結論:草案還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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