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用團體協約捍衛教師的勞動權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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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4日19:06
作者:洪國華(陽昇法律事務所律師)
許多勞工常大喊台灣工時太長,但薪資太低,批評政府縱容資方打壓勞工,像是日前基本
工資沒有調漲,也被認為是資方從中作梗,才影響了勞工的權益。但近日宜蘭縣政府與教
師職業工會締結了團體協約,保障工會成員享有諸多權益,例如每日工時為八小時,寒暑
假僅須到校二日,並擁有免費健檢,家長團體隨即氣得跳出來表示不滿,認為不僅過度優
待這些勞工,反而讓學生權益受損,甚至這種只保障工會成員的「防搭便車條款」,會引
發校園對立。
這令筆者不禁難以理解,難道反對者每個都不是受雇於人的勞工,而是獨立開業的老闆,
所以才會對於工會感到不滿?否則怎麼會平常抱怨工時太長、薪水太低,看到有勞工透過
團體協約爭取到權益時就忿忿不平?
當然,反對者的理由是,教師和一般勞工不同,教師適用的是公保,和適用勞保勞退的勞
工不同,退休後的所得替代率比較高,福利比較好、被解雇和懲戒的可能性也遠比一般勞
工來得低,所以應該要付出較多的犧牲,譬如說就算超過下班時間,只要有學生還想問問
題,教師就必須無薪加班,繼續留在學校,才算是為人師表,有在照顧學生。但這樣的顧
慮,其實當初在立法討論教師到底能不能享有「勞動三權」的時候就有爭執過,所以最後
工會法才會剝奪了教師組織企業工會與罷工的權利,減弱了教師和資方協商的籌碼。
但無論如何,法律上從來沒有否認教師本身仍然是勞工,仍然享有勞動基準法上的權利,
工會法也一樣允許教師組織產業工會和資方進行團體協商。今天教師職業工會只是依法與
資方進行協商,而得到了這樣有利於勞工的結果,過程並沒有違法,反而是希望教師就算
下班還要無償繼續加班,才是違法的要求。
至於,教師職業工會要求團體協約的成果,只適用在有加入工會的教師身上,本來就是合
情合理的事情,正因為工會成員有與工會一起和資方對抗,之後享有團體協商的成果自然
是理所當然,就像是民眾不會同意平時沒交健保費的海外僑民,一生病就能夠回來用健保
一樣,工會當然也會希望制訂「防搭便車條款」,否則,如果團體協商的成果對於每個勞
工都能享用,誰還會加入工會?誰會願意冒險和工會一起對抗資方?
而台灣今天勞動環境之所以會比歐洲更惡劣,正是勞方自己不願意團結起來,看到工會爭
取到權益時,不是想要效法,而是想要盡力扯工會的後腿,批評工會過太爽,甚至有些勞
工還選擇和資方站在一起,打擊工會,這樣的心態持續下去,台灣會被稱為過勞之島,在
筆者看來也只是剛好而已。所以,今天宜蘭教師職業工會用團體協約達成了這樣的成果,
身為勞工的人們,不僅不應該批評,而是要大力支持和效仿,否則每一句批評的聲音,最
後恐怕都會加強了資方打壓勞方的氣焰,回過頭來可是損害了自己的勞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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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爽不爽的職位,只有爽不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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