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離職競業禁止條款
※ 引述《tmjftony (HUGO)》之銘言:
: 請問業界的競業禁止條款,比如業界比較明顯的
: (A).UMC & TSMC
: (B).INX & 友達
: 請問如果U離開是不是就不能去T?
: 群創離開就不能去友達??
: 還是不同職位就沒差,例如 製程 轉 製造 等等差異很大的就沒關係?
: 職位接近的就不行?
參考這個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AB%B6%E6%A5%AD%E6%A2%9D%E6%AC%BE
台灣
目前針對競業條款,有有效論與無效論的正反兩方不同的見解。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1990年作出解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
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
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就競業條款是否合法有效歸納出五項原則,然法院為裁判時,
是否採此行政見解,有其裁量自由,並不受其行政見解之拘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
年度再易字第一五五號判例)
幾個簡單的判斷原則
公司有沒有支付你因競業條款帶來的損失?
你有沒有把公司的code或是其他機密帶出去?
都沒有 放心吧 很難告的贏 別太高調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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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ch_Job/M.1420680209.A.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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