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旅行業、大陸、繳交保證金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裡的11條:
第十一條 旅行業經依前條規定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並自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
委託之團體繳納新臺幣一百萬元保證金後,
始得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旅行業未於三個月內
繳納保證金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廢止其核准。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前,
旅行業已依規定向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繳納保證金者,
由旅行業全聯會自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
將其原保管之保證金移交予交通部觀光局。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
旅行業已依規定繳納新臺幣二百萬元保證金者,
由交通部觀光局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
發還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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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現在..開始繳交保證金只要100萬,而繳交對象是
交通部觀光局嗎? 還是旅行業全聯會呢?
第二十七條 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
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旅行業,
不得包庇未經核准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之旅行業
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未經交通部觀光局核
准接待或被停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
旅行業,亦不得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
旅行業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應自行接待,
不得將該旅行業務或其分配數額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
旅行業違反第一項前段或前項規定者,停止其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違反第一項後段規定,
未經核准經營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之旅行業,
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是處9萬以上~45萬以下罰鍰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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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46.2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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