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旅行業、大陸、繳交保證金

看板Tour-Manager (導遊領隊)作者 (果漾☆天使°)時間15年前 (2009/03/17 22: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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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裡的11條: 第十一條  旅行業經依前條規定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並自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 委託之團體繳納新臺幣一百萬元保證金後, 始得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旅行業未於三個月內 繳納保證金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廢止其核准。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前, 旅行業已依規定向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繳納保證金者, 由旅行業全聯會自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 將其原保管之保證金移交予交通部觀光局。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 旅行業已依規定繳納新臺幣二百萬元保證金者, 由交通部觀光局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 發還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 意思是現在..開始繳交保證金只要100萬,而繳交對象是 交通部觀光局嗎? 還是旅行業全聯會呢? 第二十七條 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 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旅行業, 不得包庇未經核准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之旅行業 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未經交通部觀光局核 准接待或被停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 旅行業,亦不得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 旅行業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應自行接待, 不得將該旅行業務或其分配數額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 旅行業違反第一項前段或前項規定者,停止其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違反第一項後段規定, 未經核准經營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之旅行業, 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是處9萬以上~45萬以下罰鍰嗎? 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6.203.213 ※ 編輯: a90610 來自: 122.146.203.213 (03/17 22:57)
文章代碼(AID): #19lxW5_g (Tour-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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