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被大陸公司雇用在台灣跑業務

看板WorkinChina (中國工作)作者 (小元宅爸)時間11年前 (2015/01/25 15:28), 11年前編輯推噓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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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iawenc (↙㊣煞氣a 發哥↗)》之銘言: : : 請教問題如下: : : 1.有大陸公司的薪資證明, 是否可以100%抵台灣的稅? : 我個人認為可能不行。詳情請教各位熟悉兩岸稅法的板友 只留下原來的問題與回答。 : 推 radishare: 稅法部份有誤。大陸所得視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要併入 01/24 12:10 : → radishare: 綜所稅申報。大陸繳的稅經兩岸文書驗證後可拿回台抵 01/24 12:10 : 推 isaacc: 樓上才錯了。大陸稅重,多繳的不可以抵台灣要繳的。 01/24 13:41 : → isaacc: 申報的確是需要的,但因為正常狀況會多繳且仍然不能抵免。 01/24 13:42 : 推 radishare: 推文要解釋可抵限額太麻煩,我只是提醒可以抵這件事 01/24 18:15 : → radishare: 畢竟台灣是綜合所得稅,加上台幹通常大陸所得結構都會 01/24 18:19 : → radishare: 調整。另外大陸所得可扣抵是加計後所得稅增額的部份 01/24 18:22 : → radishare: 所以正常情況仍然可扣抵台灣所得稅,只是機會成本要自 01/24 18:23 : → radishare: 行拿捏。 01/24 18:23 : 推 isaacc: 說真的,大陸繳的所得稅根本不得扣抵台灣所得稅啊? 01/25 08:34 : → isaacc: 所以我還是看不懂您的意思耶? 01/25 08:34 : 推 radishare: 我要說的是,大陸繳的所得稅可以扣抵台灣繳的所得稅 01/25 12:02 : → radishare: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4條寫的很清楚不是嗎 01/25 12:03 : 推 binceter10: 謝謝H大回覆~ 01/25 12:37 : 推 isaacc: 既然您都寫出條文,那請問第三項你注意了嗎? 01/25 13:48 : → isaacc: 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 01/25 13:49 : → isaacc: 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01/25 13:49 : → isaacc: 所以這條的重點在於不用重複課稅,但大陸多少的不能扣抵 01/25 13:50 : → isaacc: 而大陸所得稅率遠高於我國,所以基本上無法抵免 01/25 13:50 : 推 radishare: 不,是您理解有誤。只要加計大陸所得正常都會增加綜所 01/25 14:36 : → radishare: 稅賦(除非低於免稅及扣除額) 01/25 14:36 : → radishare: 因此差額部份在大陸已課,台灣就不會再課 01/25 14:38 : → radishare: 這部份基本上是比照其他海外所得稅制。 01/25 14:39 : 推 radishare: 他國所得稅率不影響因此加計的綜所稅率,僅不能全抵而 01/25 14:40 我舉個簡單的例子好了 假設某人台灣薪資100塊,稅率10%要繳十塊 結果她有大陸所得200塊,在大陸被扣了20%也就是扣了40塊 她若回台灣申報,總所得300塊在台灣的稅率較低,用15%來算好了,要繳45塊。 但法律的規定是,雖然她應繳45塊,且實際已經繳40塊給大陸 但她要繳給我國政府的稅,不是45-40=5塊,而仍然是10塊 就是根本不計算大陸所得之前的那個稅額 而這規定就是我講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4條第三款的意思。 這也是在回答元PO的問題 她的收入很單純也不牽涉到最低稅負等議題 所以大陸所得稅要拿來抵台灣所得稅,no wa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78.1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rkinChina/M.1422170907.A.866.html

01/25 15:33, , 1F
沒錯。但您其實也提到加計後除了10元台灣所得部份不能
01/25 15:33, 1F

01/25 15:33, , 2F
少外。多計的35元部份可拿大陸所得來抵
01/25 15:33, 2F

01/25 15:34, , 3F
其實我大概了解您的意思了,我們互相質疑對方不夠精確處
01/25 15:34, 3F

01/25 15:34, , 4F
好像有點以前稅務部門同事跟國稅局打稅務官司的感覺..冏
01/25 15:34, 4F

01/25 15:35, , 5F
這也是我前面之所以強調大陸所得稅可以拿來抵啊
01/25 15:35, 5F
呵呵,我們講的主體不同吧 我一直覺得這種租稅協議只是談心酸的,因為我國政府沒有實益。 不管計不計大陸所得,我國政府最多只能收到10元 而且這十元還是我國人民繳的,也不是大陸人吐出來的。 對於人民而言,本來她分開各繳個10塊跟40塊就結案了 現在合併申報,稅單還要去公證,總稅額45塊,結果還是要繳50塊 這...為何要做這麼傻的事情? 但您的文字比較專業,應該才是真正的稅務人員 我只是曾經不務正業的電機人,姑且看看就是了,ㄎㄎㄎㄎ。。。 ※ 編輯: isaacc (1.163.178.162), 01/25/2015 15:39:37

01/25 15:45, , 6F
哎呀,誠實納稅是人民義務(官腔)另外財政部一直在默
01/25 15:45, 6F

01/25 15:46, , 7F
默推兩岸租稅資訊交換協議。雖然還沒通過跡象…
01/25 15:46, 7F

01/25 15:48, , 8F
另外已經有遇過國稅局調出入境紀錄,直接要求出具當地
01/25 15:48, 8F

01/25 15:49, , 9F
所得證明。所以還是要謹慎一點
01/25 15:49, 9F

01/26 22:07, , 10F
01/26 22:07,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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