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被大陸公司雇用在台灣跑業務
看板WorkinChina (中國工作)作者binceter10 (不認輸&認輸)時間11年前 (2015/01/28 20:51)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 2人參與討論串9/9 (看更多)
補充一下, 我的狀況應該是
在台灣薪資=0
在大陸薪資=300
所以我在大陸的所得=我個人總所得(台灣+大陸)
這樣考量大陸稅制較重的部分, 照I大的說法,
應該是可完全抵掉在台灣申報的稅吧
: 我舉個簡單的例子好了
: 假設某人台灣薪資100塊,稅率10%要繳十塊
: 結果她有大陸所得200塊,在大陸被扣了20%也就是扣了40塊
: 她若回台灣申報,總所得300塊在台灣的稅率較低,用15%來算好了,要繳45塊。
: 但法律的規定是,雖然她應繳45塊,且實際已經繳40塊給大陸
: 但她要繳給我國政府的稅,不是45-40=5塊,而仍然是10塊
: 就是根本不計算大陸所得之前的那個稅額
: 而這規定就是我講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4條第三款的意思。
: 這也是在回答元PO的問題
: 她的收入很單純也不牽涉到最低稅負等議題
: 所以大陸所得稅要拿來抵台灣所得稅,no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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