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被選舉權的年齡限制
從現行法規來看,鄉鎮長參選必須年滿26歲,縣市長必須年滿30歲,而總統必須要40歲
請問這樣的限制是依據何而來?
是否違反平等原則(雖說憲法所講的平等原則沒提到關於年齡)?
或者說認為到達某個年齡才有能力擔任某首長是否為一種偏見?
的確像是一些行為能力必須要達到一定年齡才行(例如20歲)
我們或許覺得達到某個年齡心智算是成熟,能夠對所作行為能力負責
但是像參政權這一塊,20歲有選舉權(相信到了20歲心智成熟能對候選人作出獨立思考判斷
)
23歲有被選舉權,姑且不論這個年齡和選舉權的有差距
一旦獲得了被選舉權,卻認為有些重要職務必須一定年齡才有能力擔任
豈不是變成以年齡來判定能力?
如果說越高的行政首長越是需要治理經驗、人生閱歷之類的,但這並不是絕對
像是一個耕了好幾年田的老農夫政治經驗可能比不上一個黨內的青年幹部
然而老農夫有權參選總統但年輕人卻沒有
當然這個例子的確是太極端了
或許認為對有心從政的人可以在低的行政首長做起,有了治理經驗才能勝任高的
但是與行政權同等重要的立法權為什麼卻沒有如此的年齡限制?
23歲可以有被選舉權時,就已經能夠選關係到監督國家級的行政權、預算、法案的立法委
員,而要參選掌握國家行政權的總統卻要40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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