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 拒收信、拒絕談話、拒絕洗板的權利?
如題
之前在用臉書或ptt的時候想到的。
一個人可以自由地發訊息、水球另一個人。
ptt只要有id就可以扔。臉書也是;只要知道帳號,不一定要加好友。
那這是否取消了「拒絕談話」的自由?
走在路上,看到不喜歡的人,可以連講話的機會都不給他。就算要大喊也不是那麼簡單。
可是在網上,無論如何都會先看到一部份的內容;主旨、標題啊甚至摘要的。
雖然說有黑名單的設計,但我認為這是優先權的問題。
應該是:
乙方請求甲方接受訊息
甲方接受請求
顯示乙方訊息內容
而非直接顯示訊息內容,強制觀看。或收到不喜歡的信,再去封鎖某人。
就像徵收土地,不是假定居民同意,有異議者需提出。而是假定不同意,得由居民方提出申請。
但是還有另一問題。ptt有站規,內已經清楚寫出使用者的權利範圍。臉書也是。只不過通常沒有人會看。
簽我同意,就好像簽一份切結書,或一份權利放棄聲明。
雖然私人間有契約自由,但這些大範圍的定型化契約,好像有另有一套處理程序。
就算私人間立契約,「如OO,則XXX。」真得OO了,不履行XXX,告上法院,法官也不一定要求履行契約,XXX,而可能判以另外的方式補償。
當契約的規模過大時,則從私人契約涉入了一部份公法的領域。
例如公司法。雖然公司為私有財產,但也不能隨意處置。
糟了,我在打什麼?上面那段可以跳過不看沒關係。
這樣是不是有侵犯到某種權利;拒絕看見信件內容的權利,或者是拒絕被洗板、拒絕信箱被塞爆垃圾信的權利?
我是想問,這種權利是什麼,有什麼專有名詞嗎?
這種自覺在現實中使我們不隨意透露地址或信箱地址,達到了某種潛在的共識。雖然信箱擺在門口,誰都可以投信進來。但想找我的人不一定找的到這個信箱,也不一定會知道信箱的持有人是誰。
再舉幾個例子。像是雖然你有地址,也不應該無緣無故寄出一封告白信,應該的做法是先問對方是否願意看自己的情書,不然…不然…不然………我也不知道,被告猥褻嗎?
這裡有一個點可以討論;有某的地址,等價某同意你寄任何訊息到某的信箱嗎?
如果以古典自由主義;人是理性的,有自覺到且應該為自己的所做為及後果負責。
但是古典自由主義也不是現今的主流了。
只是事事都這樣做的話,會很麻煩的。不過有時候需要慎重,我還是會先寄一封「您要不要看」的信詢問,再寄信。免得……被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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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哭。要知道值得你哭的人,不會讓你哭。
別騙人。因為會被你騙的,都是相信你的人。
不要去追。人家神隱,就是不想看見你。
不用和事。當事人吵架,就是想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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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old740716 (36.226.140.165), 07/31/2014 12:49:52
雖然看起來是公開的,但事實上很多資料是處在一種半公開的狀態。如果想知道房子裡住的是誰,只要坐在門口一兩天就能知道。只是很少人這麼做。
身份證字號也是。這東西也稱不上是密碼等級。不過也不會隨便透露。電話號碼也是。網路上的id也是。
※ 編輯: Gold740716 (36.226.140.165), 07/31/2014 12: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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