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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k-why ]
討論串[請益] 法律之前人人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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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某A開車機器故障撞到一個博士或撞到有錢人開的賓利 賠了1000萬. 某B開車機器故障撞到一個老遊民或撞到30年老裕隆 賠了20萬. 兩者犯的錯是一樣的 判賠的結果卻差很多. 這樣不就表示在路上看到老遊民或老裕隆就可以不用像平常一樣小心?. 反正撞到也賠不多. 俗話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筆者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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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舉的例子不是犯罪行為,所以後面講的裁罰方式跟. 前面的賠償不是同一件事。. 然後法律上的賠償行為其實是透過法院的裁決,來決定兩. 造有權利上的糾紛時誰該負擔損失,損失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 是無形的,如果是無形的,法院會有一套規則去計算出如何用. 費用來償還。. 回到你的問題,開車撞壞對方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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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刑事和民事責任混在一起 是馮京當馬涼. 即使是刑事責任 也是看當事人是故意或過失 加上造成的結果綜合量刑. 假設肇事者是過失 造成死十人 和肇事者故意 造成死一人 照你的理論. 過失的惡性程度低於故意 所以應該判死十人要坐的牢低於死一人的??. 當然不是 量刑的程度還要看侵害到的法益大小 侵害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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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到重點啦 舊法的過失致死是2年以下 業務過失致死5年以下. 廢除了才全部變成5年以下 所以實際上是加重 業務過失還是一樣. 遇到一個不讀書 不知道有修法過的人 在那邊秀下限嗆人 好好笑. 自己看吧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aspx?ip=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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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並不是。. 「業務過失致死」這條罪名對醫師實在是太重要了. 我也不是今年才開始關注相關法律. 還不至於搞不清楚修法是修了什麼. 修法廢除「業務過失」是因為業務過失這個概念一直存在很多爭議. 拿掉這個概念之後. 法官仍然可以審酌過失行為人的各種樣態來裁量. 但不必一定要探討是否是「業務過失」或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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