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詢問] 信用卡後面一定要簽名吧?!

看板customers (顧客行為討論)作者 (露莎蘭)時間18年前 (2008/02/02 20: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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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olivia (好累 煩死了)》之銘言: : 前幾天轉電視剛好看到某律師主持的節目 : 他說 以某家銀行為例 : 拿到信用卡必須先簽名開卡 : 簽名過後的卡 : 如果遺失到掛失這段期間有被盜刷 : 持卡人最多最多只要負擔3000元 : 其餘就銀行吸收 : 如果死不肯簽名 那被刷的錢 就請自行吸收吧 : 還好某店不能刷卡 (茶) 上週這集我剛好有看到,然後上網找了某家信用卡條款,雖不見得每間都一樣, 但大抵上都是這樣的: 第九條(一般交易) 申請人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 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第十八條(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 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 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新台幣壹仟元。惟如貴行認有 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 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 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 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3.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每卡以新台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 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2. 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 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4.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 ,不適用本項自負額之約定。 http://www.firstcard.com.tw/newentry/cyclop-10.htm 也就是說,即使已經掛失,但因為沒簽名,掛失前被盜刷的金額還是要由持卡人來給付。 所以,不簽名喪失的是自己的權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Ruslan 來自: 61.229.116.196 (02/02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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