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空姐怒指永慶 強索8萬佣金
※ 引述《aoishingo (十二玉樓空更空)》之銘言:
: 大家認為誰比較佔得住腳啊 ..
: 【丁牧群╱台北報導】三十多歲空姐劉書柔,今年七月找永慶房屋看北市基隆路
: 通化夜市旁的一間十五坪房屋,當場簽下仲介契約,並在契約上註明,三天內給
: 付斡旋金才生效,但劉女事後沒付斡旋金,並透過建商花八百多萬元買下房子,
: 永慶認為劉女惡意違約,最近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劉女付仲介費八
: 萬二千元。
: 劉書柔怒指永慶欺人太甚:「永慶只帶我看了一次房子,其他任何事都沒做,憑
: 什麼要仲介費?」當時是因為建商及永慶仲介同一間房子,她認為建商仲介成功
: 機會較大,才通知永慶經紀人洪靜宜不必再仲介,並要求把她先前簽的契約作廢。
: 大罵設陷阱給人跳
: 但劉女買下房子後,今年九月卻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她才知道永慶向她要
: 仲介費。劉女並發現,永慶當時把自訂的給付服務費承諾書,與公平交易委員會
: 規定要讓消費者選擇要約書或斡旋金的勾選內容,一起列在同一張紙上,讓她誤
: 認為服務費承諾書也是政府規定要簽的契約。劉女大罵永慶「設陷阱讓消費者跳
: 火坑」。
: 對此,永慶法務經理黃啟瑞說:「劉小姐擺明是利用永慶仲介看屋,探知屋主賣
: 屋底價,再私下與屋主成交,任何仲介公司都不容許消費者這種惡意行為。」
: 永慶認已完成服務
: 黃表示,劉女簽兩份契約,一份是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上面確實加註三天內給付
: 斡旋金才生效,另一份則是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上面寫著簽約人等於賣方委
: 託期滿後二個月內,若與賣方成交,則視同永慶完成仲介義務,簽約人還是要付
: 仲介費。劉女則認為沒付斡旋金,當天簽的契約都無效,已針對支付命令聲明異
: 議,交由法官判決誰有道理。
: 買賣房屋與仲介簽約注意事項
: ◎任何附加條件都要寫在契約上,勿信口頭承諾
: ◎簽約時請親友陪同,若有糾紛可作證
: ◎買賣房屋仲介契約至少有三天審閱期
: ◎買方與仲介只簽內政部規定的「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其他契約不要簽,以免誤入陷阱
: ◎賣方與仲介只簽一般委託契約(其他仲介公司及屋主都可賣屋)或專任委託契約(只有簽約仲介公司可賣屋),其他契約不要簽
空姐比較站得住腳吧
告買房子的人?怪怪的…
賣房子有一般約跟專任約 屋主簽專任約後自己賣被告 很正常
但是空姐要買的這間應該是一般約
不然永慶不早就告屋主了 還告買方?
那一般約 重複帶看到的機會就很大
要是今天我要買房子早上看到一間喜歡的房子 但是想再考慮
下午另一個仲介又帶我看一遍 我決定要買了
那跟早上的仲介買 下午帶我看的告我
跟下午的仲介買 早上帶我看的告我
那我不就免買了? 這樣會合理嗎?
買方貨比三家的心態很容易理解吧
知道買方要買 還不追著的人 就只能怪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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