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到的房子前面的道路為田地,有關係嗎?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時間13年前 (2012/12/19 16:31), 編輯推噓3(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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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adeusli (阿瑪迪斯)》之銘言: : 因此,在第2、3種狀況下,最好是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 : 至於既成道路,依照大法官第255及400號解釋,稱為「私有土地具公共用物性質」所成立 : 的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有三: : 1.需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 3.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 符合這三個要件,因該私有地已具有公共用物性質,所有權人就不得封路或阻礙通行(不 : 過也可以請求支付償金)。 : 至於是否成立既成道路,去問地方政府也沒用,就算地方政府說是,也不見得就是,這 : 必須要靠訴訟以司法確認才作數。 使用分區是道路用地,公眾就有通行權? 如果使用分區是商業區,公眾可以....? 既成道路的認定,限於司法機關? 請問要以誰為原被告?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裁判書查詢->判決字號,輸入 97 判 1082 看看被上訴人是誰? 補充,可以咕狗"既成道路認定"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900號                . 原   告 國立政治大學 代 表 人 甲○○(校長)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劉姿吟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 二、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 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關於被告對原告所管理坐落台北市○○ 區○○段四小段0000-0000地號之國有土地上公用地役關 係不存在。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爭點: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土地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 是否有理由?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4.218.37 ※ 編輯: kai761 來自: 36.234.218.37 (12/1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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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的認定有時候是看背景的,叫得動媒體結果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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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7:46, , 2F
如果為商業區,那麼就要看是否有拙文中2或3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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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您講的原被告問題,我不瞭解您的意思,確認之訴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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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適格,要看是否具有確認訴之利益。而被告則是要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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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被告適格。 您所舉的97判1082,要看回北高行政94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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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號的那個案子。原告政大因被告養工處依市區道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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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受罰,而受罰的事實基礎來自養工處認為該地為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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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當然會以養工處為被告提請確認之訴(確認非屬既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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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這不是很正常嗎? 不然難道是以魚文當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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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在下說"不是行政機關說的算,要靠司法確認"有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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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清楚點 原審94訴3900決,原告聲明為何? 被告是台北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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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8:03, , 12F
府,您怎會看成告養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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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8:05, , 13F
原告訴請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耶,以北市府為被告,就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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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認為既成道路的事實,由道路的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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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要以縣市府為被告。 您說的既成道路要由司法確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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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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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i761 來自: 36.234.218.37 (12/19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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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縣市政府管理、認定,有爭執,以其為被告,確認公用地役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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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好嗎? 這次暫且採在下意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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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8:24, , 20F
奇怪 我以為你是代書唉 你還是不清楚為什麼地政機關無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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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8:24, , 21F
既成道路的原因嘛
12/19 18:24, 21F
文章代碼(AID): #1GqNj7LG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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