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到的房子前面的道路為田地,有關係嗎?已回收
懶的看說明的話,先跟您說結論:應該不用太擔心。
一般大家會看到的馬路,大概有三種:計劃道路、私設巷道、及既成道路。
所謂計劃道路,是指編在都市計劃圖內,查詢使用分區會看到被分為「道路用地」,
稿剛一點的,可以去申請使用分區證明,懶一點的,自己上網查一下都計圖,
網址如下http://upgis.tycg.gov.tw/ProjectBookImg/BIPFP_U.aspx
只要確定是計劃道路,就免驚,也用不著去簽什麼勞什子的同意書、協議書、合約什
麼屁的。(當然,如果是非都土地就直接去看使用地類別,本文不贅論)
因為即便是未辦理徵收的計劃道路,所有權人的使用權限已遭限縮,不得占用、建築、
或為其它妨礙通行之處分。
實務上只要是妨礙計劃道路通行的,縣市政府是隨報隨拆,甚至還可以市區道路條例
處以罰鍰。
所以不要講建築,就算是原PO所擔心的整路、開挖等動作,等他們真的有辦法申請的
到路證再說吧!
除了計劃道路之外,有時候我們可以看到,雖然在都計圖裡看到非屬道路用地或公共
設施保留地(圖面上可能是商業區或住宅區等),可是實際上卻是供道路使用,甚至有編
道路巷名,可能是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
說是"可能",是因為發生狀況百百款,加上國人創意十足,什麼天才狀況都可能遇到。
私設巷道,也有人叫私設道路、自設道路或私有巷道(道路)等用語,個人習慣稱私設
巷道,以免混淆。
這個狀況會比較混亂一點,要看現場狀況判斷。
1.如果「私設巷道」在設立當時或之後,當時的所有權人曾出具過使用同意書或無償使
用切結書(因為可以申請免納地價稅),這種狀況下,所有權人當然不能封路或加圍。
至於是不是提供公用的私設巷道,去地方政府查詢便知。
2.但也有可能是,雖然是私設巷道,但在設立當初,即限定供特定人所為通行之用,例
如某些社區開發案內供社區居民通行之道路。
在這種狀況下,所有權人可以禁止外人使用,或是請求支付一定償金。
3.當然也有可能是,或許所有權人只是單純的行使權利怠惰,出現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的「通行」狀況,又未達到既成道路的標準,所有權人當然可以本於所有權作出使用
收益處分。
這種狀況去問政府,他們也不會知道,承辦只會搖搖頭,給你兩種可能的回答:
(1)跟你說是私權關係,叫你們自己去協調,不然就自己去提告。
(2)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因此,在第2、3種狀況下,最好是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
至於既成道路,依照大法官第255及400號解釋,稱為「私有土地具公共用物性質」所成立
的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有三:
1.需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符合這三個要件,因該私有地已具有公共用物性質,所有權人就不得封路或阻礙通行(不
過也可以請求支付償金)。
至於是否成立既成道路,去問地方政府也沒用,就算地方政府說是,也不見得就是,這
必須要靠訴訟以司法確認才作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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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推文有大大提到中和興南夜市事件,因為這件事在下算是有聽說過一點點點點,
這個案子跟推文兩位的討論以及原PO的詢問,沒有太大的關係。
簡單講,就是興南夜市所在的信義街跟景新街410巷是12m計劃道路,可是由於夜市的緣
故,大家應該也都瞭,有店面的大多(幾乎全部啦!)往外加蓋,不只這樣,店門進出口
的兩側,也大多另出租給流動攤車或是兼營其它小攤,所以實際上可供通行的部份,
最多三四米。
這條計劃道路,政府尚未辦理徵收,原地主長久以來也是沒要沒緊,就擺著,幾十年來
就一直是維持著這個模樣,後來據說、可能、或許、臆測、自忖、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的
似乎是興南夜市一直被檢舉,所以在工務局那邊,有計劃要將占用的攤商淨空,此時,
某些消息靈通的人士,就趁機向原地主以收購道路用地為由,低價購入,再以店面為單
位,將地分割成店面面寬大小(約5p),然後以高價強售給攤商,我依稀地只對300
這個數字有印象,請各位絕對不要誤會,我並沒有說300是錢。
當然,這中間有許多x影幢幢,又依稀有什麼黑衣人白衣人部隊,當然,各位也請不要
誤會,我並不是指黑道或白道,我說的是有人辦告別式批麻帶孝的五子哭墓部隊。
那時候大家都盛傳那邊有建商要插旗作都更,可是正如版上專家們所知的,哪個建商
會傻到買道路用地來插都更的旗?
大部份的攤商為了息事寧人,都花錢買了。
少部份不肯就範的,新地主就在他的店門口拉了"封鎖線",用鐵鍊跟路障檔了通路。
但雖然說是路障啦! 可是其實也沒有什麼真的阻檔效果,跨一下就過去了,反而是
站在路障旁的少年囝仔比較有阻檔效果。
這些其實也沒關係,而且沒花錢買的也不算太多,只是令那些花了錢的攤商錯愕的是,
過了不久(沒兩三個月吧!),就接到工務局的拆除通知,然後警察進場,開始對路邊
的流動攤車開單罰錢。
之後媒體披露,就整件事爆發開來,後來會搞的很複雜的原因就在於:雙方都有不
能說的咪咪,攤商方希望政府別進場處理(後來才知道是政府早有規劃),地主方準
備獲利了結。
我記得當時PTT的夜市版也有人在討論。
後來的結果就正如大家所知的,賣地圍地的人,被辦了組織,攤商幾乎都花了一筆錢
買了不能作生意的地(還要把店面前面拆掉還給政府)。
只有政府最贏。
工務局用市區道路條例拆了那些路障跟攤商,算是處理了民眾投訴;新北觀光局說興南
夜市是經過政府"中央級"妥善規劃的頂級夜市,想當作政績之一。
話都講的有夠好聽......
至於到底「興南夜市」是不是合法的「觀光夜市」,以及為什麼「中央級夜市」要規
劃12米路來讓遊客冒著被車撞的危險(或許觀光局想爭取辦F1公路行人障礙賽也不一定),
反正大有為的政府就總是這副德性,我想大家也都習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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