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狠心投資客又再填一例
什麼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什麼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很多老房子都是這樣,
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
指的是房屋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再更確切一點就是沒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未取得房子所有權狀,
也就是未辦理俗稱的"保存登記"。
大致可分成兩種,
其一是程序違建,未登記之合法建物,
只要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補登記並補辦程序,
仍然可取得權狀;
其二是真的實質違建,所以也沒辦法向地政機關登記。
實務上是很少被拆~~但是不知道何時他們會拆~~
或是說也有機會依你佔用情形取得土地優先購買權~~
可惜被投資客比你先搶一步了.....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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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第2、3項規定如下: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
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下列文件之一;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
並應檢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
未記載面積者,由地政事務所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
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
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民國五、六十年代一般民眾對建物辨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不重視,
甚至認為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跟貸款有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
因此,惟有要貸款、出售時才會想到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然而,時空背景的變遷,現在一般民眾觀念已改變,
祗要是自己的房屋均會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除確保產權外,
更證明該房屋是一合法建物。
早期,因上述原因而未即時辨理登記之建物,因時間久遠資料保存不易,
造成日後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之困擾。
: ※ 引述《yung1212 (yung1212)》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1Kf_m8tJ ]
: 作者: beonlyone (舊的不去!新的不來!) 看板: ask
: 標題: [請問] 狠心投資客又再填一例
: 時間: Sat Jan 3 22:26:14 2015
: 請問..我可以找誰幫忙
: 母親住在鄉下,其土地是共有持分(地上建物亦無保存登記)
: 房屋已經90年的日式建築..向文化局詢問古蹟申請也說不合規定.冷處理
: 但某投資客這一年竟然慢慢買了別人的持份
: 投資客持分雖然無超過法定持分比例(需經三分之二共有人同意)
: 但因為是最大持份..他向法院申請變價分割,法院也竟然同意
: (也就是法院判給我媽錢,土地全歸投資客)
: 經過這樣的程序...等於土地用市價的半價就可以買到
: 這樣圖利自己利益,犧牲他人居住權利 ....老媽朋友在那,也習慣了,真的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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