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現實中真的有“訂金”被沒收嗎?
※ 引述《saufu08 (saufu)》之銘言:
: 想問大家,如果買方真的貸款沒有貸到,要被沒收訂金,或是賠償金給賣方,真實世界有
: 發生過嗎?
今天的新聞不就是案例:https://house.ettoday.net/news/2926301
台中一名劉姓男子透過房仲欲購買一處房屋,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支付10萬元
支票作為訂金,但劉男表示,當初有向房仲告知「銀行要能貸款2000萬」才要購屋,事後
因貸款額度不足,劉男要求解約,未料房仲拒絕退還10萬元訂金,劉因此提告請求返還。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劉男請求,判決房仲免還1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主張113年2月份透過仲介欲購入一處房屋,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劉男並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0萬元之支票作為訂金,存入履保中。劉男表示,他在購屋
前已向承辦的房仲表示,須能夠辦理銀行貸款至少2000萬元始能購屋;房仲當時也口頭許
諾,倘若銀行貸款金額不足時,得解除契約。後因該屋屋齡過大,銀行貸款金額不足2000
萬元,致劉男無法支付價金,即向房仲要求解除契約,後亦因未支付後續款項而解約。劉
男認為,既然契約已經解除,房仲應退還訂金10萬元,為此提告要求返還。
對此,仲介則表示,當時劉男依照買賣契約簽發10萬元支票、以及260萬元支票作為第一
期簽約款,但260萬元支票因印鑑模糊無法兌領軋票,而未能依約給付第一期簽約款,經
委由代書寄發存證信行催告劉男,要求將260萬元簽約款匯入屢保帳戶,惟劉男仍未給付
,後只能以存證信函通知劉男解除契約;而劉男所稱之10萬元為簽訂買賣契約所給付簽約
款之一部分,依買賣契約第8條第2項後段約定,仲介自得沒收以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且買
賣契約內並未明定「銀行貸款金額」為購屋條件之一,因此劉男請求返還10萬元自無理由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劉男所指的「銀行貸款金額不足2000萬得解約」一說,為房仲所否認
,且查看買賣契約之條款,並無關於劉男須先能夠辦理銀行貸款始能購買系爭房地之相關
約定,且劉男也自承因貸款不足無法支付價金;而房仲有提出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為證,
證明有向劉男催告付款,而劉未能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因此駁回劉男請求,判決房仲
免還10萬元。可上訴。
--------------------------------------------
不要太天真了,白紙黑字務必要寫清楚,後續要打官司你才有法舉證,不然吞敗機率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86.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744545432.A.315.html
※ 編輯: ipipwrong (49.216.86.14 臺灣), 04/13/2025 19:58:08
→
04/13 20:23,
1天前
, 1F
04/13 20:23, 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home-sale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