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強迫當管委會委員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時間2小時前 (2026/09/08 19:06), 54分鐘前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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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iee (ciee)》之銘言: : 最近社區管委會修改社區規約 當管委會當選人數不足時 將從全體住戶抽籤決定 : 被抽中的人若不願意擔任委員 則需要捐錢才能免當 : 請問管委會有權利可以這麼做嗎 這樣合法嗎? 剛剛看到這篇文章 覺得很有趣 但房板沒看到後續 搜尋了一下相關新聞以及判決結果 不確定是不是同一件 但感覺高度雷同 結論是: "不當管委或是不適任管委而被辭退 必須上繳5000" 這件事合法 請ai整理管委勝訴重點: 1. "法律保留原則"不適用於私法自治關係 2. "分區輪流制"與"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均有法律授權 3. 金額適當且符合衡平,不構成權利濫用 以下是新聞和裁判的來源 Yahoo新聞: 社區罰款條款大逆轉!拒當管委就罰錢到底行不行,法院判例直接開大 縮網址: https://reurl.cc/k9oRaK 原新聞網址: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7%A4%BE%E5%8D%80%E7%BD%B0%E6%AC%BE%E6%A2%9D%E6%AC%BE%E5%A4%A7%E9%80%86%E8%BD%89%EF%BC%81%E6%8B%92%E7%95%B6%E7%AE%A1%E5%A7%94%E5%B0%B1%E7%BD%B0%E9%8C%A2%E5%88%B0%E5%BA%95%E8%A1%8C%E4%B8%8D%E8%A1%8C%EF%BC%8C%E6%B3%95%E9%99%A2%E5%88%A4%E4%BE%8B%E7%9B%B4%E6%8E%A5%E9%96%8B%E5%A4%A7-043800092.html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454 號民事判決 縮網址: https://reurl.cc/GgN9Kp 原網址: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id=TCDV,114,%E7%B0%A1%E4%B8%8A,454,20260116,1&ot=in&ty=JD&utm_source=chatgp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47.5.1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788865567.A.75D.html

09/08 20:25, 1小時前 , 1F
我們社區最近也在討論,要改成抽籤制 覺得憂心 完全不想
09/08 20:25, 1F

09/08 20:25, 1小時前 , 2F
當委員啊 哈哈
09/08 20:25, 2F

09/08 20:29, 1小時前 , 3F
我記得不能強迫人當管理委員 也不能用罰款的方式
09/08 20:29, 3F

09/08 20:29, 1小時前 , 4F
上法院是告得贏的 不過好像很少人這樣說
09/08 20:29, 4F

09/08 20:30, 1小時前 , 5F
不過如果繳5000可以永遠不當那很划算
09/08 20:30, 5F
其實一審是住戶勝訴 但到了二審管委會贏了 判決內容好像說管委抽籤要輪完所有住戶大約要20多年 如果5000分20多年攤提也才200多 算合理費用 ※ 編輯: kurapica1106 (122.147.5.119 臺灣), 09/08/2026 20:38:37

09/08 20:36, 57分鐘前 , 6F
原來如此 那這樣子就合理 不然人家知道你會出錢每次故意選你
09/08 20:36, 6F
文章代碼(AID): #1gd-mVTT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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