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房客的男朋友在室內自殺,簽約人要不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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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訴,1933. 【裁判日期】 101040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933號. 原 告 莊翠美.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被 告 林麗娜.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余政勳律師. 莊佳樺律師. 被 告 林業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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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了一下,乍看好像都是不用賠和敗訴比較多. 有一個轉租出去,結果那個房客自殺,只是賠當二房東再轉租是違約的,. 不是賠他變成凶宅的損失. ===. 房客自殺「凶宅」求償敗訴. 2011年09月27日. 【張欽╱台北報導】李姓婦人的女兒在租屋處燒炭自殺,房東馬文彬不滿房屋出租竟變. 凶宅,憤而提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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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上規定損害賠償的部份. 大略可分為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簡單來說就是前者是誰簽約誰負責,後者是誰做的誰負責. 這是初略的概念(有些會有特殊規定,不在討論範圍內). 就凶宅部分,. 之前大部分的民事判決針對買賣契約的減少價金,這種就是契約債務不履行的範疇. 而就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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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法. 不管任何東西,租借人有善盡保管維護的義務與責任. 只要有非天災會自然的損壞損害,都是需賠償物之所有權人. 民法幾條我忘了,這要查. 把租借來的東西,借給他人使用,出了問題. 就是沒有善盡保管維護的義務與責任. 簡單舉例. 女朋友租房子,跟男朋友吵架,男朋友把裝潢拆了,要不要賠???. 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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