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房客的男朋友在室內自殺,簽約人要不要賠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時間13年前 (2013/03/13 12:55),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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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5821 (kevin)》之銘言: : ※ 引述《landagent (帥過頭)》之銘言: : : 這一個問題於今晚有鄉民來問我, : : 她是簽約承租人,她的男朋友在承租的房子自殺 : : 屋主要簽約的承租人賠錢。 : : 問題來了,我當場打電話問兩位律師 : : 一位律師認為不用賠錢。 : : 另一位律師認為要賠錢。 : : 若以書店買的制式合約而言,你認為要不要賠錢。 : : 當然可以對自殺的繼承人求償,屋主要先對簽約人求償, : : 對簽約人之部份是贏是輸 : 首先,法律上規定損害賠償的部份 : 大略可分為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簡單來說就是前者是誰簽約誰負責,後者是誰做的誰負責 : 這是初略的概念(有些會有特殊規定,不在討論範圍內) : 就凶宅部分, : 之前大部分的民事判決針對買賣契約的減少價金,這種就是契約債務不履行的範疇 : 而就本案來說 : 如果要對承租者求償,原則應該是要請求契約債務不履行, : 依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規定, : 承租者對於租賃物應進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來保管租賃物, : 如果是因同居人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時,承租人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 就這兩條規定綜合來看,同居人自殺於租屋處,承租人也要負責 : 但重點來了 : 這是否屬於承租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情形 : 所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就是以一般人來看,這種情形是否為可預見發生而仍讓他發生 : 一般來說 : 應該沒有人會想到我的同居人會自殺吧(除非他已經有自殺史) : 所以要用此條求償 : 原則上來說 : 有困難度在 : 以上拙見,敬請卓參 但這又說回來啦~ 若本身同居人可不受法律責任而自殺沒人注意、發現 那本身同居人有何資格進入? --這算侵入住宅或者是無法律原因嗎? (184? 不過本身也不算受利益...) 睏作伙的伙伴,會無法體察對方心理或生理是否有自殺傾向 這又算不算過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6.37

03/13 13:06, , 1F
若無特別約定 同居人有得到承租人的同意就可以阿
03/13 13:06, 1F

03/13 13:07, , 2F
其實我看不懂...所謂「同居人」,不就是已經經過承租人同意
03/13 13:07, 2F

03/13 13:08, , 3F
而住在一起的「室友」嗎?若分擔租金,照理也負有租賃責任
03/13 13:08, 3F

03/13 13:09, , 4F
只是以契約而言,法律只看簽約人,那同居人到底是..?
03/13 13:09, 4F

03/13 13:18, , 5F
那不義以後還得把租房仔這件事情變的以物權包裝?!
03/13 13:18, 5F

03/13 13:24, , 6F
你的論點 在軍中會成立 ,但一般社會裡 身邊的親友自殺
03/13 13:24, 6F

03/13 13:24, , 7F
會有過失責任的問題嗎?
03/13 13:24, 7F

03/13 13:25, , 8F
這也是啦,沒有所謂的照顧義務與不作為、監護等問題...
03/13 13:25,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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