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房客的男朋友在室內自殺,簽約人要不要賠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unclefucka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時間13年前 (2013/03/13 12:55)推噓1(1推 0噓 7→)留言8則, 4人參與討論串4/6 (看更多)
※ 引述《kevin5821 (kevin)》之銘言:
: ※ 引述《landagent (帥過頭)》之銘言:
: : 這一個問題於今晚有鄉民來問我,
: : 她是簽約承租人,她的男朋友在承租的房子自殺
: : 屋主要簽約的承租人賠錢。
: : 問題來了,我當場打電話問兩位律師
: : 一位律師認為不用賠錢。
: : 另一位律師認為要賠錢。
: : 若以書店買的制式合約而言,你認為要不要賠錢。
: : 當然可以對自殺的繼承人求償,屋主要先對簽約人求償,
: : 對簽約人之部份是贏是輸
: 首先,法律上規定損害賠償的部份
: 大略可分為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簡單來說就是前者是誰簽約誰負責,後者是誰做的誰負責
: 這是初略的概念(有些會有特殊規定,不在討論範圍內)
: 就凶宅部分,
: 之前大部分的民事判決針對買賣契約的減少價金,這種就是契約債務不履行的範疇
: 而就本案來說
: 如果要對承租者求償,原則應該是要請求契約債務不履行,
: 依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規定,
: 承租者對於租賃物應進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來保管租賃物,
: 如果是因同居人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時,承租人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 就這兩條規定綜合來看,同居人自殺於租屋處,承租人也要負責
: 但重點來了
: 這是否屬於承租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情形
: 所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就是以一般人來看,這種情形是否為可預見發生而仍讓他發生
: 一般來說
: 應該沒有人會想到我的同居人會自殺吧(除非他已經有自殺史)
: 所以要用此條求償
: 原則上來說
: 有困難度在
: 以上拙見,敬請卓參
但這又說回來啦~
若本身同居人可不受法律責任而自殺沒人注意、發現
那本身同居人有何資格進入?
--這算侵入住宅或者是無法律原因嗎? (184? 不過本身也不算受利益...)
睏作伙的伙伴,會無法體察對方心理或生理是否有自殺傾向
這又算不算過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6.3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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