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房客的男朋友在室內自殺,簽約人要不要賠已回收
我看法
不管任何東西,租借人有善盡保管維護的義務與責任
只要有非天災會自然的損壞損害,都是需賠償物之所有權人
民法幾條我忘了,這要查
把租借來的東西,借給他人使用,出了問題
就是沒有善盡保管維護的義務與責任
簡單舉例
女朋友租房子,跟男朋友吵架,男朋友把裝潢拆了,要不要賠???
還是男朋友放火燒了房子,要不要賠???
男友耍賴,當然是找,租借人
還是女朋友去租車,給別人開車把車撞爛
不用賠???
開車的人耍賴不賠,當然是找租借人
答案是要....
而且不是只找男朋友
只有是耍賴
租借人有連帶賠償之責任
也就是租借人先賠,再去代位追償
基本上.....
你同意男朋友去你家或住你家,代表他已經是你許可下進入
也不是外力闖入等等,還可以主張你有善盡保管義務,去找兇手要
這時候她在裡面分生的任何對物品的損害,當然找兇手跟租借人賠
兇手走了當然找租借人
在這解釋下是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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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問題來了
民法 刑法 等等,任何法律條例
都沒有"凶宅"這兩個字與定義之解說
凶宅判例太多了
也有法官認為,凶宅並沒有影響房子本身結構,與建物上的損害
是個人觀感問題,不足以影響物品價值
不做虧心事,哪怕半夜鬼敲門
你就是心裡有果才會怕
最後判買方敗訴.....
也有找鑑價公司,針對以法拍屋或其他估價鑑價的標準
凶宅與非凶宅的價差,是打幾折
按成交價打折....
也友直街找鑑價公司估價,鑑價低於購買價,就退差額
高於就不用賠
可是都不構成解約要件.....
也有直接判解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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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凶宅定義
在房子裡面燒炭,消防隊來一直CPR,到醫院死
算不算
理論上算,可是紀錄查不到
因為發現時消防隊員與救護員,沒有直接權限判定死亡
除非是腐爛長蟲,還是燒到焦黑,還是爆頭,等等直接可以判定的
不然都是要送去醫院等醫生判定
2樓住戶到頂樓跳樓,這樣2樓算不算???
一樣
理論上算,可是查不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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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案例來說
第一順位找男友,死了...
拿遺產賠....
如果家屬有繼承,繼承人賠.....
不夠賠或是繼承人耍賴,就是找租借人賠....
要跳過追遺產與繼承人,直接找租借人有難度
除非前面每一項都沒討到.....
那是可以找租借人的....
再者...男友會一個人自殺???
這種會到女友家出事的,大多是感情因素
感情因素到女友家大多數都是先殺掉女友在自殺,或是一起自殺
檢察官沒有起疑心???
如果是其他因素,你會讓男友獨處在你家???
然後在裡面自殺?????
抱歉這段扯遠了.....
※ 引述《landagent (帥過頭)》之銘言:
: 這一個問題於今晚有鄉民來問我,
: 她是簽約承租人,她的男朋友在承租的房子自殺
: 屋主要簽約的承租人賠錢。
: 問題來了,我當場打電話問兩位律師
: 一位律師認為不用賠錢。
: 另一位律師認為要賠錢。
: 若以書店買的制式合約而言,你認為要不要賠錢。
: 當然可以對自殺的繼承人求償,屋主要先對簽約人求償,
: 對簽約人之部份是贏是輸。這才是我討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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