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房客的男朋友在室內自殺,簽約人要不要賠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kevin)時間13年前 (2013/03/13 12:14),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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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ndagent (帥過頭)》之銘言: : 這一個問題於今晚有鄉民來問我, : 她是簽約承租人,她的男朋友在承租的房子自殺 : 屋主要簽約的承租人賠錢。 : 問題來了,我當場打電話問兩位律師 : 一位律師認為不用賠錢。 : 另一位律師認為要賠錢。 : 若以書店買的制式合約而言,你認為要不要賠錢。 : 當然可以對自殺的繼承人求償,屋主要先對簽約人求償, : 對簽約人之部份是贏是輸 首先,法律上規定損害賠償的部份 大略可分為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簡單來說就是前者是誰簽約誰負責,後者是誰做的誰負責 這是初略的概念(有些會有特殊規定,不在討論範圍內) 就凶宅部分, 之前大部分的民事判決針對買賣契約的減少價金,這種就是契約債務不履行的範疇 而就本案來說 如果要對承租者求償,原則應該是要請求契約債務不履行, 依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規定, 承租者對於租賃物應進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來保管租賃物, 如果是因同居人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時,承租人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就這兩條規定綜合來看,同居人自殺於租屋處,承租人也要負責 但重點來了 這是否屬於承租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情形 所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就是以一般人來看,這種情形是否為可預見發生而仍讓他發生 一般來說 應該沒有人會想到我的同居人會自殺吧(除非他已經有自殺史) 所以要用此條求償 原則上來說 有困難度在 以上拙見,敬請卓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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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12:2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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