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租屋公證 租客違規不能提前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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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之前有分享過,再講一次。. 目前台灣的租賃基本上就是極度偏向租客,這是房東都知道的事實。. 先說結論,基本上想從條文加甚麼附註條款,多半是無用的。. 最好的防範方法還是租客面試 + 絕對堅持1租2押收齊。. 另外在現有的制式合約內,有一項承租範圍 "全部" or "部分",. 你如果非常擔心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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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給感謝骷髏大教學. 公證的目的對房東到底為何?. 不就只是為了可以快速強制執行?. 所以對於陌生房客(第一次來跟你租,你不熟悉對方). 1.請簽兩份約,比如113~8-1~113-10/31,,. 另外再簽一分113/11/1~114~7/31(假設對方要簽一年). 先公證8/1~10/31那份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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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粗暴的說. 如果你遇到計畫性的租霸. 都沒有想方設法合約條文下,按照正常程序走. 土地法100-3. 簡單說就是2個月押金+欠兩個月才能執行下一步. 然後存證信函催告等,即便你逕受強制執行條文. 還是一樣會要你催告,法院也會發文給他. 這時他只要不收信就不會送達. 拖到讓你走公示送達等到期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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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lainlaw.me/posts/2022-3-7-1. 後來自己再深入查一些資料. 大概歸納的重點是. 1.公證於租約期內只能強制執行欠款的部分,租約期過後才能強制執行趕人. 就算合約因其他原因提前到期,亦同。. 2.自力救濟,包含換鎖、斷水斷電等有可能成立強制罪. 是否成立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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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做法根本就行不通吧?!. 所謂的 合約內容與法律牴觸無效. 既然要用公證法. 就要先看公證法#13. 第 13 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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