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租屋公證 租客違規不能提前解約?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aass5566 (挑戰國考第5年)時間3月前 (2024/08/11 23:07)推噓12(13推 1噓 30→)留言44則, 7人參與討論串3/7 (看更多)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公證還有分有無逕受強制執行
: 有才可以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沒有就一樣要走訴訟程序,只是法院回不會直接認合約
: 但是有夭壽作法欠2個多月補1個月
: 加上法院通常會讓人有居住權,加上這種強制驅離
: 基本上就是把人跟物清到馬路上(費用你出在討),能不要法院盡量不要這樣
: 另外銀行很多條款要學
: 貸款遲繳幾日未能補繳或因其他債務衍生之強制執行,視同貸款到期
: 本行將一次性收回全數貸款,你帳戶有錢就扣錢,沒錢或不夠就要你補
: 或者是限制登記,在強制執行
: 你也可以在公證契約上寫
: 須於每月幾日前繳納,超過5日經催告後3日未補繳者,視同承租方提前終止契約
: 合約終止日期為合約最後繳款日
: 並依本起約第幾條違約處理辦法辦理,合約第幾條期合約期滿未搬離辦理
: 合約到期未搬離,違約金以原租金金額3倍計算
: 租賃關係不存在時,出租人得自由進出房屋並更換門鎖
: 簡單說違約就是扣1個月違約金,加上這個月欠繳=2個月押金抵扣完畢
: 已經提前終止契約=租賃關係不存在
: 加上有逕受強制執行,到期本就可強制執行驅離
: 這樣就是遲繳8日就可以叫他掰掰
: 雖然多出來的違約金99.98787%討不到
你這個做法根本就行不通吧?!
所謂的 合約內容與法律牴觸無效
既然要用公證法
就要先看公證法#13
第 13 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
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租用建築物的部分
到目前為止 還是適用 公證法第13條
也就說 要強制執行
只有"租約到期" 才能強制執行
至於你公證書裡面寫的一堆但書...
通通違反公證法第13條
這些但書 通通無效
就跟老闆給勞工工作合約寫一堆有的沒的
結果違反勞基法
這些合約內容也是通通無效...
大概就是類似的情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32.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723388828.A.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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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 法院有贏過嗎??
還是只是自己寫爽的??
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三款
目前這還是霸王條款哩...
有聽說要修法 改成欠租2個月可強制
但目前還沒通過...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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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就是幾乎無法破 才叫霸王條款
如果寫這些字
就可以視同提早租約到期 提早強制趕人
全台灣幾十萬房東 會想不到加這幾個字??
至於有沒有效...
通常都是要上法院 才能得到驗證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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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目前為止...
有利用這合約內容 去法院強制執行過了嗎??
法院有因為這樣給強制執行嗎??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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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公證法修法草案啦...
針對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三款
但目前應該是還沒通過...
修法草案內容:
第 13 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
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於合意終止或積欠租金依法終止,
或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建築為目的,而於合意終止或積欠租金依
法終止,或定有限應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
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
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
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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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等這個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三款
修法通過
你寫的一堆合約內容
才不會因為牴觸公證法而失效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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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修法草案的內容...
目前在立法院躺2年多了 還沒通過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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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草案內容(尚未通過)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於合意終止或積欠租金依法終止,
或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其實修法的方向 就是要讓你所寫的合約內容可以生效
但目前立法院還沒通過就是了...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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