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重構退稅就算有居住事實也不給退?
共 4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內容預覽:
針對這個問題. 因為我有遇到一樣的狀況. 我是2023 10月買預售屋A. 後來因為增加家庭成員A買的不夠大 2024 2月再買一間更大的B預售屋. 2024 8月的時候A交屋了 我就進去住. 最近想要賣A房. 問了代書 他說這樣賣的話不能退稅到B. 理由跟前面說的一樣 我買B的當下A並沒有入住.
(還有51個字)
內容預覽:
不知道在講什麼. 重構退稅是本來有居住事實的房子要換屋,買新的房子以後賣舊的退稅. 還沒交屋前,就買了新的預售,代表買的當下根本就還沒住進去. 所以沒居住事實,很正確. 還沒有居住事實,就買了另一間新房. 先買新再賣舊的條件. 買新房屋時,舊屋要符合自用住宅. 108年12月1日買新的時候 ,舊房還
(還有480個字)
內容預覽:
我也很好奇"自住"的標準. 像我跟我老婆住在一起,我老婆的名子買的,一年後鄰居要賣房. 本來計畫是要換大一點的房子,但想了想多買鄰居那間跟換大房子意思一樣,還不用搬家. 於是用我的名子買下來,然後我戶籍遷過去,車子也停在那間房子的車位. 感冒的時候會過去睡,大多時間把那間當儲藏室兼會客室,實際就是多
(還有21個字)
內容預覽:
https://i.mopix.cc/ZtSEg1.jpg. 這個剛剛跟朋友討論的判例. 簡單來說,假設你買A預售,A還沒交屋前又買了B預售,就算你A預售真的有居住事實,賣A重購到B,國稅局也會認定你在炒短線,直接不退稅. AI解釋:. 以上判例,國稅局認定A房本來就不是要拿來住的,而是過渡或投資性
(還有1054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