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重構退稅就算有居住事實也不給退?
針對這個問題
因為我有遇到一樣的狀況
我是2023 10月買預售屋A
後來因為增加家庭成員A買的不夠大 2024 2月再買一間更大的B預售屋
2024 8月的時候A交屋了 我就進去住
最近想要賣A房
問了代書 他說這樣賣的話不能退稅到B
理由跟前面說的一樣 我買B的當下A並沒有入住
所以不能退稅
接著我找了兩個代書 又跟我說可以
後來我直接打桃園國稅局
他說這個沒問題 可以退稅
因為B是後年才交屋
或許可以打去地方國稅局確認 在上來分享?
※ 引述《ketter (挖西林老背)》之銘言:
: 不知道在講什麼
: 重構退稅是本來有居住事實的房子要換屋,買新的房子以後賣舊的退稅
: 還沒交屋前,就買了新的預售,代表買的當下根本就還沒住進去
: 所以沒居住事實,很正確
: 還沒有居住事實,就買了另一間新房
: 先買新再賣舊的條件
: 買新房屋時,舊屋要符合自用住宅
: 108年12月1日買新的時候 ,舊房還沒交屋不符合自用住宅
: 109年3月1日舊房才取得,取得後才能申請自用住宅
: 所以購買新房當下,不符合重構退稅要件
: 這個判例沒問題,我覺得還是少用AI去分析法律
: ※ 引述《jinso7410 (Aso)》之銘言:
: : https://i.mopix.cc/ZtSEg1.jpg

: : 這個剛剛跟朋友討論的判例
: : 簡單來說,假設你買A預售,A還沒交屋前又買了B預售,就算你A預售真的有居住事實,賣
: : A重購到B,國稅局也會認定你在炒短線,直接不退稅
: : AI解釋:
: : 以上判例,國稅局認定A房本來就不是要拿來住的,而是過渡或投資性質
: : 有人有相關經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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