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提單只是物權憑證 所以 當貨物由A港到B港 並B港清關提貨了
提單的效力和關係就結束了
所以現在只剩下我們和BD公司之間的糾紛
還有BD公司跟她們貨代的糾紛
以上是國貿局的回答...
唉...因為 我們太相信這個客人了 算是合作默契吧
※ 引述《jijitumu (anne)》之銘言:
: 2006年底我們海運了1個櫃子的貨物(價值USD.55000,約160萬台幣)
: 給一間德國公司BD,他們負責人C小姐跟我們說,因為聖誕節快到了,
: 為了在聖誕節前將貨物從海關提出來,要我們先將提單寄給她們的貨代領貨,
: 等到聖誕節結束,她們就會把錢匯過來。
: 過完聖誕節,C小姐打電話說,她們公司財務困難連國營銀行都不願意借他錢了。
: 現在由政府接管,有一位律師HANDLE所有的事情。(C小姐無法插手)
: (一)之前欠的貨款目前只能跟其他債權人一樣排隊等的分配剩餘價值。
: ※這個部份,我們想要找一個律師主張我們的債權。
: (二)至於那個櫃子的貨,我們想要從德國運回中國的倉庫。
: 但是BD公司的貨代(替人清關運輸的行業)已經把貨從海關提走,
: 因為BD公司也欠那ㄧ家貨代運輸費用25000歐元(約100萬台幣),
: 所以貨代現在把那ㄧ個櫃子的貨扣住,現在貨在貨代的倉庫裡頭。
: 1.請問一下現在貨權是在誰的手上???
: (1)BD公司??因為我們已經把海運裡頭最重要的提貨單寄給她們委託
: 那ㄧ家貨代提貨了。
: (2)或者還在我們?? 我們會一直主張他們沒有付我們錢。
: 但是因為大家多年來的合作默契,我們這個CASE沒有任何郵件往來提及
: 要我們先寄郵件再付款的事情,可能當初只是C小姐打電話來。
: 所以我們找了一些間接的證據
: A.2,3年前我們同意未來先放貨給他們,他們在匯款的EMAIL。
: B.我們先寄給他們的文件包裹DHL(快遞)號碼上面的時間,比他們匯款
: 給我們的水單上面的時間還要早,以證明我們先放?給他們是既有的模式。
: C.我們要C小姐出示聲明:BD公司完全沒有付我們錢。
: 阴以上這些證據有力去證明我們有貨權嗎???
: (3)還是貨權在?代手上??因為動產所有權以佔有認定(這樣太不合理的吧!!)
: ※現在,我們已經先和那個貨代連絡,跟他們強調BD沒有付錢,但是當然
: 我們得釋出一些實質的誘因(像是我們願意幫BD公司付我們那ㄧ個櫃子的
: 所有相關費用)讓他們不要把貨扣住,並且我們給他錢,他幫我們把貨運回中國。
: 但是,如果貨權是在BD公司手上,我們擔心,貨代可能擔心他們沒有BD公司
: 同意 私自處分貨物而惹上官司。 而且將來BD公司也可以追究我們,不過
: 他們沒有辦法提出有力的證據,因為他們根本沒有付錢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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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的小草愛著夜星
於是妳的夢想將會綻放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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