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科技主管癌逝 安法診所健檢 院長判刑

看板medache (醫療心酸)作者 (生命就該這樣!!)時間17年前 (2008/06/20 14:52),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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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uarte (有病沒錢難保晚年)》之銘言: : ※ 引述《TallGuy (生命就該這樣!!)》之銘言: : : 我想說的是..法官是依法裁判量刑的人, : : 除非所依據的法律有違憲可以停止審判,交大法官解釋 : : 依法實證主義的講法,惡法亦法,法官只能就法論事 : : 如果賦予法官得逾越法律斷案,那社會將會回到警察國家的狀態 : : 好啦..講白點..覺得醫生要負擔業務過失之責不公平 : : 要找立法院啦,別期望法官能不管既有的法律來判決 : 你一直重覆罪刑法定主義和依法裁判的精神, 這的確是法官應有的執法作為. : 但是這些案例引發醫師們不安的部份原因是, : "過失" 的有無, 過失與損害的 "因果關係", 也是由法官來認定的. : 可否請你也對這個部份做些闡述. 剛剛上一篇已經就過失、因果關係解釋得很清楚 學理上我沒有要補充的了 我試著盡量用白話的方式以實務的角度來說 現在實務"通說"對於要怎樣認定有無過失,有無因果關係 如何將事實涵攝到法條,其實都有一定的方法(如上一篇所闡釋) 最高法院定期也會開會,針對一些常見的重要的議題形成決議 大部分的法官其實也只是照著這個方法去認定 不太會自己專擅地生出一個方法來認定 法官對於有罪或無罪的心證是要詳載於判決書理由欄的 如果心證的形成不是剛剛所說"通說"的方法, 這個判決在上級審是有被廢棄的可能 而法官的考核方式 又是看你的判決是否被上級審所支持 講到這邊又要回到我前一篇的結論 對法條的解釋及通說的形成,仍脫胎於法條本身 講白一點,如果法條上有個立法解釋,沒有法官會枉法裁判 在大陸法系的窠臼下,法官是不能造法的,只能依法判決 要修改實務的認定,最有效的方法還是透過立法院 -- 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 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234.55

06/20 15:08, , 1F
咦..講相當因果關係,有認識過失等概念的"上一篇"怎麼不見
06/20 15:08, 1F

06/20 15:21, , 2F
推!專業~不過盲點除了法條本身以外,法界對於
06/20 15:21, 2F

06/20 15:21, , 3F
醫師的期待可能性認識與醫療實務差距太大.....
06/20 15:21, 3F

06/20 15:24, , 4F
不單是相當因果或是客觀歸咎,個人比較困擾的,
06/20 15:24, 4F

06/20 15:25, , 5F
是沒有法界人士學說或實務定義醫師給付義務..委任?雇傭
06/20 15:25, 5F

06/20 15:26, , 6F
太多學說都只是學說,希望法政界人士明訂規則以供遵循囉
06/20 15:26, 6F

06/20 16:21, , 7F
不知道有沒有法官判救火救人消防隊員業務過失過?????
06/20 16:21,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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