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科技主管癌逝 安法診所健檢 院長判刑
看板medache (醫療心酸)作者matsui55 (剪報其實也挺有趣~)時間17年前 (2008/06/20 16:07)推噓5(5推 0噓 7→)留言12則, 4人參與討論串13/21 (看更多)
: 現在實務"通說"對於要怎樣認定有無過失,有無因果關係
: 如何將事實涵攝到法條,其實都有一定的方法(如上一篇所闡釋)
推文不上手....用回的...
因果關係的認定在刑事論理應該是相當嚴謹的,這我想大家不會懷疑司法官。
不過實務上的盲點的確懸而未決...
將事實涵攝到法條檢驗是否構成要件該當等等,都是司法的技術問題,
我想多數這裡的觀眾不會有反對的意見。
不過因果關係就不一樣,
畢竟絕大多數的醫療案件不會該當構成要件故意,
所以一定會放到過失來檢驗,另外就是醫師的不作為。
不管是用相當因果關係還是客觀歸咎理論,
都牽涉一個打不開的死結,就是醫療人員的判斷,
多是基於所學跟所累積之臨床經驗,
且對於醫療行為常導致不確定不一致的結果,法官要如何用門外漢的標準檢驗
醫師是否有應作為而不作為?有該當構成要件過失?
事實上,就單一CASE的處置不同醫院不同醫師作法就不一樣,
當然結果也不一而足。
就算同一個病同一個醫師診治,
也不會每個病患結果都一樣好,或一樣差。
期刊上的同一疾病處置的方法討論更是看都看不完。
就好像行政法上司法權不能檢驗政府高權的學說,
就小的粗淺的認知和學習經驗,
我真的深深感覺,刑法論理要檢驗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外的
醫療訴訟實在有不可說之重。
當然不是說這個案子一定是法官判的有問題,
畢竟沒看到判決書也不能亂入嘛~~
: 最高法院定期也會開會,針對一些常見的重要的議題形成決議
: 大部分的法官其實也只是照著這個方法去認定
: 不太會自己專擅地生出一個方法來認定
: 法官對於有罪或無罪的心證是要詳載於判決書理由欄的
: 如果心證的形成不是剛剛所說"通說"的方法,
: 這個判決在上級審是有被廢棄的可能
: 而法官的考核方式
: 又是看你的判決是否被上級審所支持
: 講到這邊又要回到我前一篇的結論
: 對法條的解釋及通說的形成,仍脫胎於法條本身
: 講白一點,如果法條上有個立法解釋,沒有法官會枉法裁判
: 在大陸法系的窠臼下,法官是不能造法的,只能依法判決
: 要修改實務的認定,最有效的方法還是透過立法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0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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